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8日 09:48 來源:
新華社成都11月18日電(任硌、王鑫)雲南省委辦公廳工會原主席楊寧昆(正處級)在擔任雲南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瀘水縣縣委書記期間受賄,還夥同妻子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受賄。日前,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這起案件。
被告人楊寧昆出生於1958年,大學文化,其妻韋慶輝曾任雲南省公路規劃設計院會計,二人均在2004年9月3日被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本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公訴機關指控,1997年6月,雲南保山地區某建築公司的陳某和某機械廠的黃某通過中間人趙某等人,得到雲南省怒江州瀘水縣政府擬對某廠進行改建的信息後,3人商議某建築公司二單位共同爭取承包改建工程。後該二單位通過趙某等人認識了楊寧昆,並經楊同意達到承建目的,1997年8月,陳、黃二人將18萬元現金密封在一包裝箱內,通過楊的駕駛員送到楊的家中,並交給楊本人。
2002年10月,被告人韋慶輝得知怒江州某縣政府採用招投標方式修建一條三級公路信息後,主動找到雲南省某工程總公司負責人王某,稱如該公司能按工程中標價5%提供信息費,其可幫助做好相關疏通工作。王答應了韋的提議。隨後,韋讓其夫楊寧昆給相關領導打招呼關照該工程公司,楊就先後給州、某縣相關領導打招呼,要求給某工程公司以關照,之後,該工程公司于2002年年底如願中標某縣將修建公路一標段。2003年1月至8月間,韋慶輝先後4次在該工程公司領取信息費共59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楊在擔任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18萬元為他人謀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楊還夥同妻子利用職位上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賄賂,係共同犯罪,構成受賄罪。
庭審中,楊否認自己有受賄行為,韋提出她給工程公司提供了重要信息,其通過計算工程公司給的信息費是其應得的,這不構成受賄。
由於案情複雜,休庭後審判長宣佈將擇日宣判。(完)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