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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前捐贓款難逃法網 教育局領導貪污受制裁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30日 17:03 來源:

  新華網長沙10月30日電 為逃避罪責,將私分的回扣款大部分捐贈給學校,是否應從輕發落?湖南省安化縣教育局原副局長陳沂華近日終於明白,他的想法只是一廂情願罷了。安化縣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其夥同安化縣教育局原局長丁微、原副局長蔣鐵文私分回扣款17萬餘元的犯罪事實也被查明。

  法院查明,現年49歲的陳沂華自1998年8月起擔任安化縣教育局副局長。1999年下半年到2001年上半年,該局與一業務往來單位在兩筆業務結算完畢後,業務單位原經理馬立先按約定給付安化縣教育局回扣17萬餘元。

  陳沂華收到回扣後先後報告了當時的局長丁微(另案處理)和分管機關經費的副局長蔣鐵文(另案處理)。3人商議這筆回扣款由陳沂華保管,以便規避縣財政調節基金和向上申請相關項目時使用,陳便將款分存于縣建設銀行和農業銀行。2003年10月,安化二中整體搬遷,須向幹部職工個人集資,陳沂華便向蔣鐵文提出此款可否用於集資。陳、蔣向丁微彙報後,丁微同意處理。陳沂華便將該款取出予以私分。其中陳沂華分得58019元、丁微分得6萬元、蔣鐵文分得57500元。陳沂華將現金及各3萬元集資款收據給了丁、蔣。

  今年3月,丁微、蔣鐵文被紀委立案調查。陳沂華預感到私分回扣款一事即將暴露。5月,陳沂華向其妻透露了此事,提議將他所分得的5萬多元捐給學校,並與安化縣大福鎮聯校戴某進行了聯絡。不久,該鎮禾黃村村委會主任田某領取了陳沂華以代交名義捐的建校款55000元,並按陳的要求出具了落款期為2004年1月的收據。

  法院還查明,2001年至2004年,陳沂華在分管安化二中整體搬遷工程實施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他人現金共計61800元。與捐贓款相似的是,2003年3月,陳沂華在得知曾轉送給他2萬元的李某被縣紀委立案調查後,急忙將2萬元還給了李某。(周喜豐、廖紅輝)

責編:辛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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