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 體育 | 娛樂 | 經濟 | 科教 | 少兒 | 法治 | 電視指南 | 央視社區 | 網絡電視直播 | 點播 | 手機MP4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網友原創] 反家庭暴力的瓶頸是證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31日 13:42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8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決定明確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還要求“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決定還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新華社8月28日)。

  據了解,目前婦女在婦女婚姻家庭權益方面的問題集中表面在遭受家庭暴力方面。在家庭暴力投訴量呈較高增長態勢的同時,家庭暴力案件的施暴情節日趨嚴重。在婦聯絡統近年來接到的家庭暴力投訴中,致傷致殘、致死的案件增多,暴力的惡劣程度上升,2003年接到的由於家庭暴力致死的案件投訴為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因此,《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家庭暴力明確做出禁止性的規定,是非常及時的。

  其實,此前的《婚姻法》已經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並未對家庭暴力做出界定,也沒有明確執法主體,沒有規定具體的制裁措施。修改後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較之《婚姻法》的規定有了長足進步。但是,我們也應該清醒地看到,反家庭暴力仍然存在著瓶頸:證據。

  由於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具有場所的特定性、時間上的長期性,狀態上的穩定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性及原因的複雜性,因此,取證難成為實現法律干預的很大障礙。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採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即使司法機關介入處理,按照通常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受害人很難舉出確鑿證據,因此這類案件往往以調解的形式告終,難以做到真正維護受害人的合法權利。

  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後,由於證據不足或取證困難而不得不妥協時,使人感到法律的無力。於是,有的受害人可能就會採取逆來順受的方式屈辱的生活,有的可能採取以暴易暴的方式進行反抗,從而釀成殺夫殺父的人倫悲劇。

  在一個法治國家裏,最重要的是發揮法律的作用。因為相對於其他保障措施,司法保障才是剛性的。充分運用法律手段把防治家庭暴力納入法制化軌道,才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方向。但是如果不能突破反家庭暴力行為的證據瓶頸,就會導致對家庭暴力懲治不力,受虐婦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護。

  因此,我們應該在不違反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有關家庭暴力的訴訟中涉及的證據的採信、證明標準、反證責任、舉證倒置原則、司法鑒定的程序等方面做出一些新的規定,設立有利於受害者的司法救濟程序,減輕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舉證責任,突破反家庭暴力的證據瓶頸。只有這樣才能有力地震懾性施暴者,最大限度的保護家庭中的弱者,才能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氣橫西北誰人劍)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瀏覽原帖全文 發表不群高見

  →→進入“網評天下”,發現更多話題!

責編:任今航

相關視頻
更多視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