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聞頻道 > 社會新聞 > 正文

新疆:出臺法規嚴懲竊電行為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17日 15:56)

  新華社會烏魯木齊4月17日電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在第12次常務會議上通過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反竊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查處和遏制竊電行為提供了依據。

  《辦法》規定,供電企業為制止竊電行為,可以依法對竊電用戶終止供電。用戶實際竊電時間無法查明的,竊電日數至少按180天計算。每日竊電時間居民照明用戶按6小時計算,生産商業企業按12小時計算。

  針對竊電的具體情形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後果,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辦法》做出了承擔民事、刑事和行政責任的不同規定。發現用戶竊電,電力管理部門可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並處應繳電費5倍以下罰款;單位竊電的,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因竊電造成供用電設施損壞、停電事故或導致他人人身傷害、財産損失的,竊電者要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對於生産、銷售和提供竊電裝置的違法行為,由電力管理部門收繳其竊電裝置,並處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還明確規定,負責管理電力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履行反竊電職責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項調查顯示,僅2003年1月至8月,新疆被偷竊的用電量就達到6450萬千瓦時,折合人民幣2451萬元,相當於新疆同期供電量的二十分之一。(完)

責編:春天  來源:

本篇文章共有 1 頁,當前為第 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