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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08月29日 21:54

    新華社北京8月29日電:個別地方置農戶的合法權益於不顧,擅自收回他們承包的土地,引起這些農戶的強烈不滿。今天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禁止這種作法,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産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對於承包期限,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完)



責編:趙國臣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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