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民廣播電臺消息:人生病了要去醫院治療,大病大治,小病小治。現在條件好了,畜生也如此。陳先生的寵物,一隻純種的可卡犬,因為眼角上生了一個紅色的小包,主人心痛不過,馬上把它送到了北京伴侶動物保健服務中心,一家寵物醫院。但是這個小生命上了手術臺被麻醉之後就再也沒有醒過來。醫院對此的解釋是麻醉意外,主人傷心之餘,決心為小狗之死討個説法,弄個明白。沒有什麼寵物醫療知識的主人經過大量地學習、調查,認定小狗哈利的死亡責任完全在於醫院醫師的大意,不負責任,於是一怒之下把醫院告上了法庭。
陳朝于2000年12月託人從德國以1500馬克,折合人民幣6450元購買美國純種血統可卡狗一隻,取名為哈利。5個月大,並非成狗,10公斤重,醫生一針麻醉劑下去,不到30秒鐘,哈利全身抽搐並倒下去,醫生稱這是正常現象。哈利的麻醉針是由一名年輕的小護士打的,具體的麻醉劑量,只有小護士自己明白,手術一直做了40分鐘,可在此之前陳先生詢問的時候,回答最多只用10多分鐘,直到10點40分手術結束後,哈利一直處於昏迷狀態,醫生讓陳朝把狗先帶回家,有什麼事再打電話。
其間在家一直注意觀察,但哈利並沒有醒過來。曾兩次打電話詢問情況,得到的回答漫不經心,他們説是正常情況,過一會兒就醒了。至當日深夜,原告發現狗已經在倒吸氣,陳先生當機立斷帶哈利重返伴侶醫院,當時也打了甦醒靈,並輸了液,可是並不見好轉,半個小時後死在了醫院。
這5個月的小狗當天晚上就死了。我認為伴侶醫院為哈利注射的麻醉劑用量過多,哈利是5個月大的幼犬,不知道動物醫院以什麼理由給它打了0.9毫升這麼大的劑量,正常的劑量應該是0.04毫升,哈利在注射完這麼大的麻醉劑量後幾秒鐘就抽搐倒下了,而動物醫院方面的醫務人員對此熟視無睹,當時並未採取任何措施。
再有上午哈利做手術的時候,動物醫院在手術單上簽下體重12公斤的字樣,晚上當陳先生再去醫院搶救哈利,又在搶救單上簽下了體重6公斤的字樣,半天時間,哈利的體重就少了6公斤之多,可見動物醫院的醫護人員的工作態度。當事人鄧醫生當得知陳先生要起訴的情況下,才不得已打電話向祁院長彙報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失誤。
被告卻認為醫院是經國家有關單位正式批准註冊的寵物單位;大夫和護士都是具有專業技術職稱,資格上崗的人員;哈利的主人抱著哈利來院諮詢,經我院鄧醫生檢查,診斷為第三眼瞼囊腫,醫生建議,可以使用眼藥水治療,如果無效只能手術。哈利的主人在考察了醫院的情況後,表示要考慮一下。第二天,手術方案被確定了,哈利的主人表示希望對哈利進行手術治療。鄧醫生檢查了哈利的年齡、性別、體重和生命的證明,並同哈利的主人簽訂了手術書。在手術過程中,鄧醫生開處方,由護士首先給哈利注射“阿頭品”0.1毫升,安便錫林1.5毫升,地塞米松0.5毫升,注射“素免新”,0.9毫升,氯安銅0.1毫升,點眼藥水一次。這些處置方案都是在醫學上有法可依的,手術大約進行了30分鐘,術後哈利的生命運行正常,鄧醫生向哈利的主人交代了手術後的注意事項,哈利的主人攜哈利離開醫院。當日晚,哈利的主人抱著哈利再次來院,主訴哈利手術後一直未醒,醫生對哈利進行了診斷,情況是哈利體溫低,意識差,呼吸急促,當時採取了針對性的搶救,搶救至26日淩晨零時起,由於搶救無效,哈利死亡。 對於死亡原因。綜上所述,我院認為,哈利的死亡原因應該是意外麻醉,不是給予麻醉量過量引起的。
醫院在最後反訴陳先生;並要求其賠償醫院名譽損失費一萬元整;訴訟費由被反訴人承擔。理由如下:
一,陳先生訴訟請求不能成立,被反訴人所養的哈利是一隻沒有取得限養許可證的狗。豐台區限養辦調查了解,證實哈利確實沒有經過合法登記,由於不合法就沒有資格提出賠償的理由。
二,哈利的死亡應屬於麻醉意外,非本院負責。
三,陳先生對我院名譽權的詆毀,在沒有經過行業專家和行政主管部門對具體死亡原因進行具體分析和確認的情況下,在未經調查核實的情況下,片面地將案情告知新聞媒體,導致了新聞媒體做了有失公正的宣傳,對我院的經營及名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
四,陳先生欺騙法庭,做偽證,哈利根本就不是被反訴人所稱由德國購買或帶回國內的。我方通過電話向國家行政主管部門了解,動物進出口檢疫部門根本就沒有哈利入境的檢疫手續和記錄,更沒有在機場隔離時間的記錄,我院建議法院應該追究其偽造證據的法律責任。
被告方北京伴侶動物保健服務中心當庭提出反訴,控告原告陳朝名譽侵權,使得案情變得複雜起來。原告一方既無醫學背景,又缺少法庭的庭審經驗,他們會如何應對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記者將做深入的報道。(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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