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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管理法》規定六類違法行為將被“從重處罰”  
08月14日 13:40

    新華社北京8月14日電:根據《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處罰幅度內從重處罰。這些行為分別是:

    以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冒充其他藥品,或者以其他藥品冒充上述藥品;生産、銷售以孕産婦、嬰幼兒及兒童為主要使用對象的假藥、劣藥;生産、銷售的生物製品、血液製品屬於假藥、劣藥;生産、銷售、使用假藥、劣藥,造成人員傷害後果;生産、銷售、使用假藥、劣藥,經處理後重犯;拒絕、逃避監督檢查,或者偽造、銷毀、隱匿有關證據材料,或者擅自動用查封、扣押物品。(記者張建平)



責編:千尋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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