儘管被告李壤江推翻了自已在答辯狀中所承認的侵犯原告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專利權的事實,但是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還是適用證據“自認”規則對這起專利侵權案進行當庭宣判: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損失人民幣5萬元。這是自今年4月1日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簡稱《證據規定》)實施以來,杭州首例適用“自認”規則作出的判決。
“電纜鋼絞線絕緣保護套及電纜挂鉤”是一種電話電纜的保護裝置,係原告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華擁有的實用新型專利。1999年2月8日,這家公司與周建華簽訂協議,由本企業依法獨佔使用該專利權。李壤江係個體工商戶,私人開辦了永康市石柱精益工藝廠。今年 3月,原告發現李生産、銷售的“三線交叉保護管”所有技術特徵與本企業專利産品相同,侵犯了其專利權,故訴諸法院請求保護自己合法權益。
李壤江本來在答辯狀中已稱他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社會上供銷員拿回來的原告方專利産品進行試銷,也只生産過少量的專利産品,確實侵犯了原告專利,深表歉意。然而在庭審中,李又推翻了以上“自認”行為,辯稱此答辯狀係員工所寫,與事實不符。自己沒有生産原告的專利産品,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嘉興市中聯通訊器材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訟專利的獨佔實施權。李壤江對未經原告許可,生産、銷售侵權産品的行為,已經在其答辯狀中自認,同時還有被告相關産品的宣傳資料等證據相互印證。李在答辯狀上簽名蓋章,並由其代理律師提交法庭,應屬其真實意思表示。雖他在庭審中推翻了答辯狀中的自認行為,但無相反證據證明。根據《證據規定》,當事人在答辯狀中自認于已不利的事實,若無相反證據足以推翻,法院應予以確認,遂作出上述判決。本案審判人員認為:最高法院出臺的“新證據規定”使“自認”制度更趨完善,它對當事人和法院均具有約束力,對當事人來説,可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對法院而言,在沒有相反證據證明的前提下,應確認當事人自認的事實。(趙欣、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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