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二中院近日對一起由於物業公司在安全管理上的疏漏,而引發罪犯深夜入室作案致死人命的案件進行了終審判決,判處該物業公司向業主徐某賠償經濟損失4萬元人民幣。
上訴人徐某是本市滬太路某號底層的一套商品房住戶,兩年前徐某與物業公司簽訂《公共契約》,約定由物業公司安排保安人員對住宅小區進行日常巡視,做好住宅區內的安全防範、治安工作,住宅區內的安全、保衛、巡檢、警戒等為物業公司的管理範圍,物業公司違反契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業主利益受損要承擔賠償責任。
因為該物業公司不允許小區居民自行安裝防盜門窗,該小區居民曾于2001年2月以安全受到威脅為由聯名寫信向有關部門反映。但還未等物業公司對此作出反映,一起惡性入室盜竊兇殺案卻發生在當年的3月5日淩晨。罪犯曲某(現已被判處死刑並執行)在1時許經敞開的鐵門進入該小區,後翻墻進入徐某家的北陽臺,擰開門鎖入室作案,被徐某的女兒小徐發現後,窮兇惡極的罪犯殘忍地致小徐死亡。經法院查明:當天淩晨1時25分,物業公司設置在小區內的紅外線報警系統曾發覺徐宅附近有異常情況,但物業公司的保安人員到現場察看後稱未見異常。
徐某夫婦以物業管理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業公司給予賠償。市二中院根據徐某與物業公司形成的以居住、維修和保安等為主要內容的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關係,確認該公司在小區的安全防範中疏于管理,上述一系列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合法承擔違約責任並對業主徐某所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賠償。(楊金志 張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