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屬於公益性事業,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但不得牟取暴利。這是提請今天開始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的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的規定。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汪家(璆去王旁加金旁)就這個法律草案作説明時説,民辦教育和公辦教育就其性質和目標而言是共同的,“民辦教育事業是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説明民辦教育事業具有社會主義公益性事業的基本性質。
目前民辦學校利用自籌資金辦學,捐資辦學者為數不多,多數人是投資辦學,大多數民辦教育舉辦者希望擁有部分産權並得到相應回報。允許舉辦者從辦學盈餘中取得一定回報,有利於調動辦學者的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來舉辦民辦學校。因此草案在明確民辦教育事業公益性原則的同時,規定舉辦者在保證學校發展的同時,可以取得合理回報,汪家(璆去王旁加金旁)説,這是根據我國國國情作出的。草案也限制了舉辦者謀取暴利,把經濟回報限定在一個合理範圍內,以此來積極引導舉辦者的辦學行為。至於回報方式以及多少為宜,由於民辦教育在全國各地的發展極不平衡,草案對此沒有做出具體規定,而是規定“取得合理回報的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關於民辦學校産權的歸屬這一舉辦者普遍關心的問題,汪家(璆去王旁加金旁)説,針對民辦學校資産的實際情況,草案將民辦學校産權認定為: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産屬於舉辦者所有;民辦學校中的國有資産投入部分屬於國家所有;民辦教育受贈的資産屬於學校所有;校産的增值部分,其中國家允許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部分歸舉辦者,其餘增值部分的産權歸學校所有。草案還規定“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所有資産由民辦學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投入者享有其投入資産的所有權,但在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投入者對其投入資産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和管理權是相分離的;學校在存續期間享有校産使用權和管理權;舉辦者個人的財産應與投入學校的財産相分離,不得用校産從事與教育無關的活動;學校財産的增值,只有一部分通過合理回報的方式歸屬舉辦者。
關於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的問題,草案給予民辦學校在學校內部管理體制的確定、機構的設置、學校法定代表人的確定、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校長和教職工的選聘、工資待遇、教學課程的設置、教學內容和方法的確定、資産的管理與使用、證書的發放、收費標準的制定等方面的辦學自主權。
汪家(璆去王旁加金旁)還就草案中民辦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教師與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的規定作了具體的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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