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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乙肝病毒攜帶者考研不錄取 狀元考生無奈狀告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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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20日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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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成績第一名的張方(應本人要求為化名)由於是乙肝病毒攜帶者,被第一志願院校拒絕錄取,無奈之下,張方準備明天將把起訴書送交朝陽法院。
2001年畢業于華東師大的張方,出於對心理學的興趣,報考了中國科學院心理所2002年的研究生,經過幾個月艱苦的復習,他取得筆試第一的好成績。
教育部門:某些專業不能錄取
乙肝病毒攜帶者到底有沒有受教育權呢?對此,相關文件做出過規定。1998年教育部和衛生部聯合頒布了我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修訂)》,其中第19條規定:肝炎病原攜帶者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驗陽性者不能錄取到學前教育、航海技術、飛行技術。專科專業:面點工藝、西餐工藝、烹飪與營養、烹飪工藝、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研究生錄取的體檢參照這個標準。張方報考的專業不在限制之列,按規定應當可以被錄取。
張方為此還聯絡過中國科學院研究生招生處,他們認為事情有些不妥,但又認為具體招生標準決定權在心理所,不便干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研究生處對張方的情況表示同情,他們建議張方申請行政復議。
心理所:帶“乙肝病毒”就是體檢不合格
今年6月,接到北京市高招辦行政復議的指示後,心理所進行了行政復議。復議的結果仍然是拒絕錄取張方,他們給出的理由是,張方體檢不合格。同時,他們又以擁有招生自主權為理由,在給張方律師的行政復議決定書裏,附了一個簡單的補充,説今年錄取標準發生了變化。但具體變化是什麼,並沒有詳細説明。
律師:心理所沒有依法行政
張方的律師、遼寧辰洲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宋紹富律師告訴記者,他們對行政復議的結果不滿意,準備在近日起訴中科院心理所。
律師助理施余兵説,有證據表明張方的身體狀況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修訂)》上錄取的規定,心理所應當依法行政。對於院校擁有招生自主權的説法,施余兵認為,首先這種自主權不應當背離上一級的有關規定,另外,如果有什麼特別的要求應當事前在招生簡章中明示,做到事前約定。但心理所並沒有做到。
宋律師告訴記者,這種因為是乙肝病毒攜帶者教育權受剝奪並起訴的例子在國內極為少見,維護乙肝病毒攜帶者受教育權是這個案子的意義所在。
醫學專家:很多人不了解乙肝傳播途徑
中國中醫研究院肝病信息總部沈啟明教授説,我國是肝炎大國,乙型肝炎病毒攜帶者有1.3億左右,佔總人口的10%左右,其中25%為慢性乙型肝炎患者,發病者以青壯年為主,由於對乙肝病毒的傳播途徑的不了解,是許多乙肝病毒攜帶者遭歧視的原因。事實上,乙肝病毒主要傳播途徑有三:母嬰傳播、血液傳播、性傳播,所以乙肝病毒攜帶者應該可以和正常人一樣享有讀書受教育的權利。得知自己感染乙肝病毒後應及時到正規機構進行諮詢或治療。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中醫研究院專家周超凡教授,今年3月在政協會議上提交了“保障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合法權益”的提案。他説乙肝病毒攜帶者受教育的權利就是這合法權益中重要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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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曲歌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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