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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産權界定:誰的孩子誰抱走——關注《民辦教育促進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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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08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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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報》記者張雙武報道:幾年前,一位西安民辦高校的董事長專程跑到鄭州,只為向黃河科技大學校長胡大白請教一個問題:“你説我這學校的教學樓是建還是不建?建吧,建起來我又帶不走;不建吧,老讓幾千名學生打遊擊也不是辦法。”
這位董事長就等胡大白的一句話。胡大白不語。她帶著他在校園裏轉了三圈,然後説:“你要真是把辦教育當成一項事業的話,教學樓就該建;否則,你就看著辦吧。”回到西安,這位董事長就甩開膀子幹起來了。
他就是西安外事學院的董事長黃藤。
幾年後的今天,未用國家一分錢,西安外事學院已擁有66.7公頃景色優美的校園、18萬平方米的建築,固定資産兩億多元,在校學生達1.3萬餘人。
黃藤當初的顧慮主要來自《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民辦學校的産權所作的界定。
根據《條例》的規定:“教育機構的財産應當與舉辦者的財産相分離,在教育機構存續期間,由教育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但是不得轉讓或者用於擔保;教育機構解散,應當依法進行財産清算,清算後的剩餘財産,返還或者折價返還舉辦者的投入後,其餘部分由審批機關統籌安排,用於發展社會力量辦學。”
簡而言之一句話:不論什麼樣的所有制投入辦學,學校資産都是國家的。
業內人士認為,産權問題是民辦學校發展中的一個深層次問題,是關係民辦學校是否能保持長期穩定發展的大問題,有必要修訂《條例》的這一規定。
中央教育科學研究所理論室原主任張志義向記者詳細解説了目前關於民辦學校産權問題的三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民辦學校財産歸國家所有。因為社會力量所辦學校只是政府辦學行為中的一個支流,學校的性質不能簡單地從屬於出資者的經濟身份,所以真正的、完全意義上的資産擁有者和分配者仍然是國家。
一種觀點認為,民辦學校是辦學者籌建的,經過幾年甚至十幾年的積累,學校的全部資産應歸辦學者所有。因為按照《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財産所有權”,學校的私有産權也應得到保護。
一種觀點認為,要尊重事實,國家、集體、私人,誰投入産權就應該算誰的,只有如實分清才叫産權清晰。産權者的義務是有責任保護學校財産不受侵犯,維護財産管理制度,維護學校的教學秩序,維護學校職工的權益。
其實,民辦學校的“校産性質及歸屬”問題,在我國有關的教育法律法規和一些地方性的民辦學校管理辦法當中,都有明確規定。但是,由於我國民辦學校類型多樣,情況複雜,校産問題又直接與出資辦學諸多方面的權益相關聯,因而這一問題就顯得特別突出。
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教育室副主任侯小娟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説,《民辦教育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在處理這個問題時的原則是:誰投入歸誰所有;社會捐贈、資助、學生學費及其增值部分歸學校所有;不管校産歸誰所有,在學校存續期間,全部校産歸學校管理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能隨意撤走。
侯小娟説,《草案》規定,舉辦者取得合理回報的基數只是舉辦者的投入。《草案》不允許民辦學校存續期間投資者撤回原始投入,但可以轉讓,轉讓之後就不具有舉辦者的資格了。學校停辦時,首先要清償校産,主要照顧民辦學校師生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並沒有對國有資産的償還,這表明國家對民辦教育的支持。至於校産增值部分的處理,增值的不能都歸舉辦者。因為校産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增值中有國家資産産生的增值和捐贈産生的增值。
業內人士認為,《草案》澄清了民辦學校的創辦者在這一問題上的模糊認識,並據此對創辦者的辦學行為加以規範,避免了在民辦學校的辦學過程中,因為校産問題而産生的糾紛,也可防止個別創辦者將辦學的經濟收入和學校的財産完全視為個人私有財産並據為己有,甚至轉移辦學經費的現象發生。
採訪中,記者了解到,“在別人屋檐下起步”的燕京華僑大學就曾經“因校舍條件不夠格”而傷透了心。
這所學校曾經無國撥資金、無國家編制、無校舍、無國家認可的學歷,僅靠幾萬元的貸款開始辦學創業。10餘年來,燕大為社會輸送各類人才3000多名,其中80%在涉外單位就職。1993年,燕大曾被上報到全國高等學校設置評議委員會,評委會對該校的教學成果表示滿意,但同時認為該校校舍設施差,不具備學歷招生認定資格,將其排除在外。1994年,燕大再次申報,但仍因“校舍不夠條件”而落選。
從此,“傷透了心”的燕大不再熱衷於獲取學歷招生資格。校長吳吟韶説:“通過參加學歷文憑考試,我們的學生照樣可拿到國家承認的文憑。”
不過,令吳吟韶感到欣慰的是,隨著《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頒布實施,燕大無校捨得局面可望成為歷史。在北京市政府和海外僑胞的大力支持下,燕大已徵得建校用地132畝,擬建校舍8萬平方米,第一期綜合教學樓3.7萬平方米已經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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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曲歌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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