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全文)
第六章 生産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特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第四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四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工程施工的特點、範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建設工程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發生生産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産安全事故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五十二條 建設工程生産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