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辦法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5日 14:53)
凡本市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研究開發機構, 因發展需要引進本市緊缺的人才時方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
辦理《工作寄住證》需是35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者,並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學士學位且成績突出者;
2.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幹;
3.在國外獲得學士學位並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學人員。
持有《工作寄住證》勞動者,不再辦理戶口《暫住證》,在購房、子女入托、 入中小學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
持《工作寄住證》工作滿三年者,可由用人單位推薦,經主管人事部門審核 後報市人事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辦理《工作寄住證》手續,一般應由高新技 術企業、民營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 提出申請,由區、縣人事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市屬高新技術企業由其主管 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的企業也可由 市試驗區管委會審核後報送市人事局審批;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 也可由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 辦理《工作寄住證》需報送的材料:
1.辦理《工作寄住證》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寫《引進人才審批表》,並附近期1寸照片4張;
3.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的認 定證明;
4.本人的學歷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等原件和複印件,取得的研究成果的 有關資料。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