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5日 14:46)
第一條 為支持高新技術産業的發展,促進首都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的進步,保障高新技術産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發展所需的各類人才,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關於進一步促進高新技術産業發展的若干政策》、《關於鼓勵跨國公司在京設立地區總部的若干規定》和《關於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申請引進人才的單位應優先在本市行政轄區內吸納所需各類人才。對於本市緊缺的人才,方可辦理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寄住證》(以下簡稱《工作寄住證》)。
第四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45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者,可辦理人才引進手續:
(一)具有本科以及以上學歷且取得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在國內外獲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35周歲以下且身體健康者,可申請辦理《工作寄住證》:
(一)具有學士學位且成績突出者;
(二)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業務骨幹;
(三)在國外獲得學士學位並取得一定研究成果的留學人員。
第六條 持《工作寄住證》者,不再辦理戶口《暫住證》,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等方面享受本市市民待遇。《工作寄住證》須蓋有“北京市工作寄住證專用章”,有效期限為兩年,經市人事局批准,可辦理延期手續。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辦理,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工作寄住證》自然失效。持《工作寄住證》工作滿三年者,可由用人單位推薦,經主管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批准,辦理調京手續。
因中止、解除聘用合同或辦理調京手續後,用人單位要立即收回其《工作寄住證》,交市人事局登出。
第七條 辦理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辦理程序:
辦理人才引進和《工作寄住證》手續,一般應由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和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向其所在區、縣人事局提出申請,由區、縣人事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市屬高新技術企業由其主管人事部門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
北京市新技術産業開發試驗區內的企業也可由市試驗區管委會審核後報送市人事局審核;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也可由市對外經貿委審核後報市人事局審批。
特殊情況下,企業也可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請辦理。
(二)應報送的材料:
(1)引進人員或辦理《工作寄住證》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的聘用合同;
(2)按要求填寫的《引進人才審批表》(一式一份)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一式三份);辦理《工作寄住證》的需填寫《工作寄住證申請表》(一式三份),並附近期1寸免冠照片四張;
(3)高新技術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或跨國公司地區總部及其研究開發機構的認定證明;
(4)引進人員或辦理《工作寄住證》的人員的學歷學位證書、職稱證書、身份證等原件及複印件;
(5)引進人員或辦理《工作寄住證》的人員取得研究成果的有關材料;
(6)引進人員完整的人事檔案。
第八條 在引進人才和辦理《工作寄住證》的工作中,嚴禁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對於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發現,要追究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人事局1999年6月24日印發)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