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完善人大制度需解決三大問題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15日 15:18)
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已經走過50年不平凡的歷程。半個世紀的實踐已經證明,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我國人民及共和國的命運息息相關。能不能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能否真正發揮它的“偉大功效”,直接關係到國家的政治生活是否正常,黨和國家的決策是否正確,經濟能否順利發展,國家能否長治久安。這一制度是適合我國國情的根本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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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同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同步,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斷發展和完善。主要表現在:
第一,選舉制度邁出重要步伐。一是規範了提名權。選舉代表不但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而且選民或代表十人以上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通過適時制止代表名額膨脹趨勢、逐步縮小農村與城市每個代表所代表人口的比例等舉措,規範了代表名額;三是把選民直接選舉人大代表範圍,由鄉鎮擴大到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四是建立和實行差額選舉制度,這是我國選舉制度的重大突破。
第二,擴大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更好地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主要是:改變全國人大是惟一立法機關的體制,規定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共同行使立法權;改變全國人大是惟一監督憲法實施機關的體制,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都可以監督憲法的實施。為了使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更好地行使職權,還加強了它的組織建設。
第三,改變“文革”前地方政府人民委員會既是執行機關也是人大常設機關的所謂“議行合一”的體制,在縣級以上各級人大設立常委會,還賦予省級和較大的市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的權力。這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
第四,建立和健全人大立法制度、監督制度、代表制度、會議制度等各項工作制度,使人大工作逐步走向程序化、規範化、制度化。
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的形勢下,怎樣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們認為,最重要的是提高全社會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意識,真正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根本抓緊抓實抓好,特別要解決好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既要重視民主的內容和實質,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又要重視民主的形式和程序,完善各項具體制度。民主是內容和形式的統一。就內容而言民主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民主的形式諸如多數原則、講究程序、制約權力等卻具有共性。在共和國歷史上有相當長的時期,我們往往重視民主的內容和實質,忽視民主的形式和程序。例如強調國體,不重視政體;強調實體民主,不重視程序民主;強調各個國家機關具有目標一致、相互合作關係,不注意還有分工和制約關係。民主程序是民主的具體化、動態化,是民主實質得以實現的保證。不重視具體制度和程序建設,顯然影響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越性的體現和發揮。
改革開放以來,這種狀況有了很大改變,民主制度化、程序化建設取得顯著成績。但是應當看到,我們在具體制度和程序方面還存在很多不足,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優勢的發揮。毫無疑問我們必須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根本原則,那就是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核心內容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制度和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組織原則、運作原則的民主集中制度,也包括國家選舉制度、人大工作制度中符合人民根本利益和現階段實際需要的原則和機制。而對於一些具體制度和程序則可以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創新、發展、完善。舉例説,在選舉制度方面,如何進一步健全差額選舉制度?在存在大量流動人口、人戶分離越來越突出的情況下,如何有效保障人民的選舉權利?在人大工作制度方面,怎樣建立和完善法律案起草制度?怎樣從程序上規定立法修正案制度?怎樣健全憲法監督機制和程序?怎樣健全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制度?怎樣規範代表議案制度和代表在閉會期間進行活動的制度?等等,都需要認真調查、研究、探索、總結,並適時上升為法律規範。
其次,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必須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整個政權體系的基礎,是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直接承擔者。黨和國家的中心工作是經濟建設,但人大是通過民主法制建設來為經濟建設服務的。人大工作是依法治國的第一線,應當以民主法制建設為根本任務,按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認真行使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等各項職權,為保護好、發展好、實現好人民的權利服務,為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
第三,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要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起來。胡錦濤指出:“堅持政治文明建設的正確方向,最根本的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統一。”人民當家作主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本質,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黨的領導則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加強黨的領導,必須改善黨的領導,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所謂黨的執政方式,主要是指黨對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方式。加強和改善黨對人民代表大會的領導,充分發揮國家權力機關在依法治國中的作用,一是有助於避免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完善領導制度,發展黨內民主;二是能夠從過去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國家,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國家轉變。鋻於人大制定的法律有80%是由政府來實施的,法院、檢察院都是國家司法機關,建設法制政府,厲行依法行政,以及保證公正司法,無疑也是實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結合的重要途徑和機制。
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