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非法“陳化糧”與糧檢標準之失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16日 11:19)
《新京報》昨日發表社論《處理“陳化糧”不可猶豫》,對於社論的觀點,我基本贊同。不過我還想補充的是,檢測標準的滯後和相互不銜接,使得質量監督部門在“陳化糧”監管中很吃力。
現在質監部門對稻穀的檢測,執行的是國家1999年頒布的標準,而對於加工廠的大米,執行的則是1984年的國家老標準。在大米的檢測標準中,並沒有脂肪酸等“陳化糧”檢測指標內容,而是“除糙率”、“精米率”、“氣味”、“色澤”等指標,如果按照國家稻穀和大米的檢測標準進行檢測,都有可能在已經檢測合格的糧食中,再檢測出“陳化糧”來。由於國家鑒定大米和“陳化糧”的標準不統一,給實際的質量監督工作帶來了很多困難。
國家糧食標準的滯後,使糧食營銷市場管理失去了最基本的規範,讓質檢部門無所適從,也為不法分子留下了市場空間。更何況,在對非法使用“陳化糧”的處理中,對於非法使用“陳化糧”和使用沒有QS標誌糧食的單位,國家還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讓一些惟利是圖的企業鑽了空子。國家對倒賣“陳化糧”有明確的處罰規定,可是對非法使用“陳化糧”卻沒有明確的處罰規定。
要制止“陳化糧”的非法倒賣,首先必須健全和完善“陳化糧”的檢測標準,不能再籠統的以年限為界,不僅僅要重視色澤味道等外觀指標,更需要嚴格的理化指標,尤其是黃曲黴素、脂肪酸等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具體指標。這是確保“陳化糧”科學界定的基礎,也是市場管理和監控的基礎。
在現實監管中,糧食部門由於沒有執法權,人力也有限,對於企業將“陳化糧”買回去後,是否再當做口糧倒賣,沒有可行的辦法完全監控。正因此,工商部門的主動介入和嚴格執法就成了當務之急。質檢部門的職責就是依照國家糧食標準,嚴格區分上市糧食的陳化與否,包括食品衛生監督部門都要以人民的身體健康為念,共同聯手加強“陳化糧”的監管工作,嚴格對大米等糧油食品衛生的監督檢查,特別是對黃曲黴素等危害人民身體健康的衛生指標的檢測,共同築起公共食品衛生安全的堤防。(劉效仁)
責編:慕泉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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