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央視國際首頁 > 新聞頻道 > 傳媒鏈結 > 正文

【新京報】嘉禾強制拆遷的三個疑問

央視國際 (2004年05月18日 17:31)

  就在嘉禾縣縣委書記專程趕赴北京向央視和有關欄目組“彙報”的同時,該縣三名拆遷戶的家屬於14日下午收到了檢察院的“逮捕證”,被批捕的理由均為涉嫌“妨害公務罪”。與此相聯的另一信息是,此前的4月21日,嘉禾縣政府對李會明房屋實施強制拆遷,縣人民法院出動200多人參與強制拆遷行動。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

對此,我們提出如下三個疑問:

  一,被批捕的三位拆遷戶是否具備“妨害公務罪”的客觀要件。需要説明的是,並不是所有妨害公務的行為都應依刑法上的“妨害公務罪”予以追究。刑法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亦即,在嘉禾事件中必須有相關證據顯示三位拆遷戶實施了以暴力、威脅方法為外在表徵的阻礙行為,才有觸犯“妨害公務罪”的嫌疑。那麼,拆遷戶的“暴力”或“威脅”何在呢?僅就已公開的信息而言,兩位涉案拆遷戶抵制拆遷的行為僅僅是“站在房頂上”。毫無疑問,在房屋産權尚未發生轉移之前,他們是站在自家的房頂上———這樣的行為的確阻礙了強制拆遷的進行,但其行為目的,卻並非指向阻礙公務而在於保護其私有財産的安全。“站在房頂上”,當然並無“暴力”的痕跡;也不是在威脅拆遷執行者的人身或財産安全。

  二,嘉禾縣政府所實施的強制拆遷是否當然為“依法執行職務”。儘管我們尚無足夠的信息來懷疑嘉禾的“強制拆遷”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但應當指出,按憲法及相關民事、行政法律規範,強制拆遷只有當被拆遷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已與拆遷人達成了具有強制約束力的協議,又拒不履行時,拆遷人才要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據拆遷戶統計的結果,目前尚有60多戶未簽訂拆遷協議。如果被批捕的三人也屬未簽拆遷協議者,嘉禾縣政府又是依據什麼法律文件來執行其強制拆遷的“職務行為”?如果強制拆遷就是先強制拆遷戶必須將其房産按拆遷人所喜歡的價格和方式成交,然後再按強制所得的協議強制拆遷,這樣的“強制”還有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嗎?

  三,出動200多人參與強拆行動的法院是否還能秉執司法應有的中立立場。我們知道,司法的基本任務在於定紛止爭,維護公平與正義,所謂“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正源於此。在具體的個案中,法院據以裁判拆遷案件的依據並非《憲法》,而是《城市房屋拆遷條例》。根據《條例》的規定,土地是國家所有,政府有權收回。拆遷人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就有權拆遷,相應的被拆遷人有義務接受拆遷。本應通過民事上的對等談判達成協定的拆遷補償,因“拆遷許可證”的存在而事實成為行政機關單方審批的行政活動。同時,《條例》在對法院受理拆遷案件的程序作出的規定中,在實體和程序兩方面對法院的審判作出了限定。這樣一來,裁判機關對於拆遷事實上就無法維護“最後一道防線”。

  此“三疑”的化解,有的或將隨著信息披露的深入而得到解答,有的或在短期內仍需我們保持理性的期待。但是,在“嘉禾事件”中,不獨行政機關需要反思,同樣重要的,一個獨立的司法機關,一個最終為拆遷之痛定紛止爭,進而能有效預防此類事件不再重復發生的司法系統,更應該被期待。(王琳)

責編:李莽


[ 新聞發送 ] [ 打印 ] [關閉窗口 ]
CCTV.com - ERROR

對不起,可能是網絡原因或無此頁面,請稍後嘗試。

本頁面3秒之後將帶您回到央視網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