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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被小小頭巾牽動的美國憲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7日 15:08)

  娜沙拉是美國俄克拉何馬州一名11歲的小學六年級學生,同時也是一名伊斯蘭女教徒,戴頭巾是她的一項宗教習慣。但是她就讀的本傑明富蘭克林科學學院卻禁止學生在教學樓內戴帽子、頭巾等頭飾。娜沙拉執意要在學校內繼續戴頭巾,於是學校所屬的公立學區將其開除。為此,娜沙拉的父母以當地公立學區為被告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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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關於憲法問題的訴訟總是由唱國歌、戴飾物等小事引起,卻總是能引起整個社會的廣泛關注,正是因為事情小,所以和每個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因此大家都生怕法院的判決會影響自己的切身利益。

  根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的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去涉及任何宗教組織或禁止其自由活動,或剝奪言論與出版自由。另外,所有州政府的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政府行為的國家行為也不得侵犯公民這方面的基本權利。本案中,由於娜沙拉所屬的是公立學校,學校的舉動構成國家行為,應受憲法限制。

  但是法院和以往一樣,也面對著關於公民權利和憲法原則的兩難衝突。一方面,本傑明富蘭克林科學學院禁止戴頭巾的行為,可能構成對公民宗教活動自由的侵犯,也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因為言論自由並不一定得通過言語的表達來實現,也可以借助行為的方式(即象徵性言論)得以表現。戴頭巾的行為作為一種象徵性言論,應當得到憲法的保護。但是另一方面,作為開展國家世俗教育的公共教育機構,有權根據政教分離的憲法原則對校園實施有效的管理,並對學生的行為加以適當限制。從這一角度看,學校出於加強學校內部管理的需要,要求學生統一著裝,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事實上,這樣做也有利於消除宗教色彩可能對世俗教育造成的不良影響。

  究竟應當如何權衡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言論自由與世俗的公民教育之間的關係,應當作出如何的判斷。這一難題將留待美國的法院作出最後的判斷。按照美國的傳統,法院享有憲法解釋權。作為非民意機關的法院解釋憲法時,通常十分謹慎,往往要在傾聽民意的同時審時度勢地作出判斷。

  “911”事件之後,美國公民的各項權利為了順應社會安全的需要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在對待穆斯林教徒的態度問題上,很多措施亦飽受詬病。上個月,法國議會以絕對多數通過了政府提出的有關在公立學校禁止戴明顯宗教標誌的法律,這也勢必會影響法官們的判斷。但是,認為美國聯邦法院會據此作出對娜沙拉不利的判決還為時尚早,因為關於穆斯林宗教習俗的任何判決不僅牽涉到美國的院外利益集團,中東地區的仇美情結對此也會産生影響。伊拉克的焚燒美國僱員屍體事件已經讓美國人見識到了燃燒在中東地區的仇恨火焰,如何在權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依法闡釋美國的憲法精神,顯然是現階段令法官們頭疼的問題。(何帆)

責編:李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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