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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背景音樂”應否收費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14日 09:13)

  人民日報消息:根據國際保護知識産權的“伯爾尼公約”規定,在營業場所使用音樂,應該向音樂作品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我國自1991年實施的《著作權保護法》也早已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均享有著作權,他人使用必須付酬,否則即為侵權。然而,這麼一件于法有據、于理甚明的收費制度,公佈之後卻引來眾説紛紜,網上許多論壇幾乎清一色的反對之聲,個中緣由值得探討。

  歸納起來,疑問有這樣幾類。

  有人問:我買張光碟回家,開多大聲都不需要再次付費,為什麼在小飯館裏播放,就需要再額外付費?這類問題容易回答———在飯館播放音樂具有招攬顧客、興旺生意的贏利目的;在家聽音樂則純屬個人欣賞,購買光碟時即已支付了包含版稅等在內的費用。

  又有人問:既然以“是否為贏利而使用”作為鑒別收費與否的標準,那麼音樂傳播達到的範圍、效果與受眾數量的多寡等,當然應該成為收費標准考核的指標之一。那麼,一家小餐館和一家五星級賓館,播放背景音樂能按同樣的標準繳費嗎?這類問題回答起來有一定難度。大凡新措施出臺、而操作細則未及完善之際,“一刀切”的做法總有這些暫時的無奈吧。

  然而,還有人問:假設有家賓館,購買了一些正規渠道出版的美術印刷品懸挂于大堂、酒吧,作為裝飾,並不要求為此向畫家繳納著作權使用費,為什麼到了播放背景音樂這一節,就偏偏要繳費呢?這一疑問直指背景音樂收費制度的核心問題:雖然音樂作品和其他門類的作品相比具有傳播便捷、轉瞬即逝等特殊性,但都應該屬於凝結了創作者特殊勞動價值在內的産品。不管是視覺的還是聽覺的作品,一旦經過了從作品向商品的轉化後,創作者還有沒有權利向購買了商品的使用者伸手收費?

  看來,對於版權的理解與執行,國內不同業界尚有不太統一的地方,這是值得研究的。

  在我原來的理解中,購買商品當然是為了使用。只要沒有發生對他人的危害,沒有事先告知,那麼該商品的使用方式、使用地點不應受到限制。因此,“背景音樂”收費舉措,在操作上還需要有更嚴密的措施保證,比如像一些電影電視錄像帶或VCD那樣,在片頭或説明中明確警示:此片不能作為商業目的播放,否則將追究侵權責任等。

  目前,歌曲作者與一歌走紅的歌星收入相差極為懸殊,這與前者的著作權未能恰當體現相關。播放背景音樂需繳費這一舉措,或能扭轉此類不公平現象。但也可能帶來另外的憂慮:為了規避版權繳費,我們將很難在公眾場合聽到我國當代創作的悅耳歌曲或樂曲了…… (聯響)

責編:水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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