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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稅開徵條件已具備 將為房地産市場帶來啥?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1日 09:07 來源:

  光明日報消息:近兩年,全國大部分地區房價漲勢明顯,部分地區過快過猛,甚至影響到社會公平與和諧。如何通過包括稅收政策在內的各項政策的調控,有效抑制房地産過熱、房價過高的狀況,成為民眾普遍關心的焦點。國家稅務總局在制定“十一五”規劃時提出,要在條件具備時,研究合併房産稅和土地使用稅等稅種,建立統一的物業稅,來調控房地産市場,穩定房價。

  構築科學房産稅制

  據了解,在我國目前的房地産稅收體系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房地産交易環節的稅收負擔偏重,而保有環節的負擔偏輕,致使部分居民買不起房,而買得起房的人養房成本過低,不利於實現人人有房住的和諧社會目標。

  物業稅改革的基本框架就是將現行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和土地出讓金等合併,轉化為房産保有階段收取的物業稅。把房地産開發商一次性繳納土地出讓金的政策,改為由購房者在房産使用過程中分次繳清。這一模式意味著佔住宅成本50%的地價和相關稅費將在70年內繳清,銷售時只需繳納微小的一部分。毫無疑問,這種做法將大大降低房屋的開發成本,從而大大降低房産的銷售價格。

  但同時,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城市人民生活的改善,土地、房産的價值會不斷上漲,而物業稅是按現有價值徵收,在房産使用的50-70年的時間裏,土地價格將不斷提高,最後房産分次支付的價格將比一次性支付的價格增加很多。

  那麼,如何通過徵收物業稅達到平衡貧富、促進社會公平的目的呢?據了解,物業稅將主要依據對土地資源的佔用程度來徵收,即對擁有單套面積過大、超出普通住宅標準或生活必要限度等佔有較多土地資源的富裕階層實行較高稅率;對低收入階層生活必需部分的自有住房實行低稅率。這樣一方面通過徵稅抑制富裕階層過度佔有資源,提醒居民在住房消費上要量力而行、理性消費;另一方面通過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使更多低收入者擁有住房或改善住房條件。

  從這個意義上説,物業稅通過稅率的設置來平均財富、平均稅賦,增加政府轉移支付能力,增進社會公平,政府充當著公共利益維護者的角色,這與原本收取土地出讓金的土地所有者的政府角色是不同的。數據顯示,在過去的20年中,我國城鎮居民的人均居住面積從1980年的不足5平方米提高到2005年的26平方米;1999年到2005年,城鎮居民每人每年居住面積的增長速度為1平方米多,按照這樣的速度,我國可用於居住的土地將不可能滿足未來15年到20年的發展需要,因此從節約土地資源,抑制資源浪費方面看,徵收物業稅也是一項著眼未來的務實之舉。

  完善物業稅任重道遠

  中國城鄉建設經濟研究所所長陳淮指出,我國已經具備了開徵物業稅的基礎條件。在20世紀80、90年代,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主要體現的收入的不斷增加,因此作為調節社會財富的重要手段,稅收的任務也主要表現在對工資收入進行徵稅。從上世紀90年代末至今,國民富裕程度大幅度提高,部分私人資産加速累積,與此相適應,稅收在調節收入分配上也由單純對收入徵稅逐漸轉變為對資産,如存款進行徵稅,並進一步過渡到對不動産徵稅上。

  目前,物業稅試點工作已經在我國部分城市展開,實行效果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但由於其對原有房産收稅模式的變動較大,因此對整個房地産市場的影響也不可小視,推行過程中面臨的困難也不可避免。

  我國住房類型多樣,既有商品房,也有公産房,既有經濟適用房,也有大型豪華別墅,如何科學細化諸多類型住房的稅率水平,是物業稅開徵首要解決的問題;其次,取消交易環節的稅收,會大大降低房地産市場的投資門檻,房産開發企業的數量在短時間內有可能大幅增加,政府面臨著如何進行有效監管,確保房地産市場的健康發展的挑戰;此外,實行物業稅後,由於房屋的使用成本提高了,相應地房租也會有所提高,而租房市場恰恰是以低收入者為主要承租對象的,過高的房租不利於住房資源的市場化流動,因此有必要很好地協調物業稅與房租價格關係。總而言之,物業稅的出臺非一日之功,需要對各地不同住房情況進行認真分解和總結使這趨於完善,才能更好地促進我國房地産業的發展,達到穩定房價、促進合諧的目的。毫無疑問,物業稅將解決房和地分別徵稅帶來的稅制不規範的問題,比較客觀地反映房地産的價值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有助於遏制房地産投機行為和囤積土地,提高土地資源的利用率,使未來地方政府分享土地增值帶來的收益,獲得長期穩定的收入來源,將更多的物力財力轉移到社會公共利益中來。(溫源)

責編:閆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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