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停車收費糾紛不斷 物價部門應該有所作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5日 12:54 來源: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15日 12:54 來源:
新華每日電訊消息據媒體報道,北京宣武區依蓮軒小區業主不滿開發商自定的每月600元地下停車價格,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發生糾紛,業主車輛被物業公司堵在門外已經多日。在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為停車價格問題發生的糾紛中,物價監管部門應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如何履行自己的職責?
關於地下停車庫價格的確定,北京市物價局2002年京價(收)字第326號文件《關於修訂〈關於調整我市機動車停車場收費標準的通知〉的通知》中明文規定,“居住小區地下停車庫、停車樓按月、按年租用停車位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經營者應與小區業主協商確定;並將協商確定後的收費標準以書面形式抄送所在區縣價格主管部門。”
解讀這一規定,關鍵點有3個:一是地下車庫的價格不是開發商單方面自定的;二是地下車庫的價格開發商必須與業主委員會或多數業主協商確定;三是未按此程序辦事,開發商自定的價格是不合法的,是無效的。
像依蓮軒小區業主與開發商就地下停車位收費問題發生的糾紛,在於開發商自定的每月600元的價格未按規定與小區多數業主協商;其他為地下車庫價格業主與開發商發生糾紛的小區,也大都因為沒有按此程序辦事,這是目前此類糾紛越來越多的主要原因。
在與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的糾紛中,業主一般處於弱勢。在地下車庫停車收費糾紛中,物價部門不能坐壁上觀,應起到政府主管部門的職責,認真執行有關文件精神,對開發商以書面形式抄送區縣價格主管部門的地下停車庫收費標準,應核實是不是與業主委員會或多數業主協商後確定的,如未按法定程序辦事,則應拒收、退回,不予備案;對開發商強行執行自定的收費標準,則應予以查處,只有這樣才能使這類矛盾糾紛得到有效解決。(記者何雨欣)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