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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副主席:財政不再為金融機構破産買單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04日 10:29 來源:

  京華時報消息:中國銀監會副主席唐雙寧昨天在中國金融論壇上説,經過多年的不懈努力,一個以《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為核心的中國現代銀行業監管法律體系已經基本建立,中國銀行業法治環境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儘管如此,我國既有的法規制度尚有缺陷,銀行業法制建設的道路還很漫長。

  抓緊制定《存款保險條例》

  唐雙寧昨天提出,當前需要研究建立金融機構破産的法律制度,以改變中國長期以來金融機構倒閉後個人存款絕大部分由國家償付的現狀。據了解,我國有關部門已經加快推進存款保險制度,相關部門正抓緊制定《存款保險條例》。

  金融機構破産不同於一般的工商企業,稍有不慎就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甚至引發社會風險。過去一旦有此類事件發生,往往出於防範金融風險、避免波及面過大等目的,都是政府買單。隨著市場經濟的推進,這種行為不能長久下去。

  我國銀行業多元化競爭的格局如今已經形成,經營的風險也日益加劇。幾年前,我國曾發生“海南發展銀行”、“廣東國際信託”、“中農信”等金融機構多起破産事件。

  唐雙寧説,《金融機構撤銷條例》2001年頒布實施以來,在化解金融機構風險、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方面發揮了很大作用,但在適用範圍、適用條件、債權人會議制度、債權人保護、被撤銷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責任等方面的規定還有待修改。

  他同時建議,為保障金融機構能夠順利實施市場化破産,應當研究建立存款保險等金融風險補償法律制度。

  業內人士認為,現在進入所有制多元化階段,財政為金融機構破産進行買單已難以為繼,但這種局面要得以改觀,首先要從法律制度上入手。

  建議《刑法》增設騙貸罪

  在昨天的論壇上,唐雙寧還指出,針對銀行業犯罪呈現出的一些新特點、新手法,由於現有的刑事法律制度在有關挪用客戶資金犯罪、貸款詐騙犯罪等方面的規定不夠完善,建議予以修改,在《刑法》中增設“騙取銀行貸款(信用)罪”等新罪名。

  唐雙寧説,立法應加大對銀行業犯罪的打擊力度,重點研究修訂《刑法》相關條款,擴大“挪用資金罪”、“用賬外客戶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等罪的適用範圍,進一步明確“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違法票據承兌、付款、保證罪”等犯罪的認定標準,同時在《刑法》中增設“騙取銀行貸款(信用)罪”等新罪名;在《企業破産法》中應明確有關債權保護條款,對逃廢銀行債務的行為嚴厲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陳琰)

責編: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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