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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産原因認定更具可操作性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9:19)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鄒聲文、沈路濤、張旭東)現試行的企業破産法規定的破産原因很難認定和操作,為保證法律的實施,首次提請審議的企業破産法草案對破産原因的認定將更加明確,更具可操作性。

   現試行的企業破産法將破産原因規定為:“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司法實踐表明,“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很難認定和操作,根據這一情況,草案將“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與“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列為破産原因。

  為便於法院審查,草案規定,債務人提出申請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産狀況説明書、債務清冊、債權清冊和有關財務報告。同時,為解決債權人不了解債務人資産負債情況,無法啟動破産程序的問題,草案借鑒現試行企業破産法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産。人民法院對於債權人的申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決定是否受理。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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