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連線]銀行卡收費 霸王條款撐腰?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06日 11:55)
主持人:作為個人與銀行打交道,很多年來許多事情大家都覺得是司空見慣,習以為常,覺得都是合理河清的。但是自有人提出銀行對不論是新老的持卡人都要收取年費,被認為是不公平的或者説是不平等的條款之後,有人又提出了更尖銳的問題,就是銀行借記卡章程本身裏就存在著不公平的條款。比如説像銀行修改章程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曉,均係約束力。銀行的章程是不是霸王條款。就此問題,我們請來兩位專家一起探討。
第一位是中消協投訴和法律事務部的主任王前虎王主任。第二位是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劉俊海教授。首先問一下王主任,您覺得銀行,比如我們現在拿到的是中國農業銀行金穗借記卡章程第15條,本條款是由中國農業銀行修訂、解釋和修改,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係約束力,這樣的條款是霸王條款?
王:這個條款模糊了兩個概念,一個是銀行和消費者之間簽訂的借記卡服務,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的合同。而他運用了行政的縱向通知也好,或者説他利用到行政主管機關備案或者報告批示等等,來否認以往的或者修改以往的合同條款這種方式,我想可能還是有問題的。
主持人:作為普通老百姓,可能覺得更直接一點為好,這個條款是不是一個我們通常所説的霸王條款?
王:不講理,不公平,不講理。
主持人:可以算是霸王條款?
王:我覺得這個詞作為消費者協會來説,不去這麼講。
主持人:劉教授,您個人認為這是一個霸王條款嗎?
劉:用老百姓的話説就是這麼一個説法,但是用法言法語來説,這就是顯失公平的條款。因為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關發現的縱向管理關係當中,他獲得了主管機關的批准,並不等於説他就可以無視他的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説你得到人民銀行的批准,而沒有得到持卡人的同意,就擅自變更金穗卡章程的話,那只是説明行政機關不再追究你違反行政法的法律責任,但是你仍然要對消費者承擔單方毀約的違約責任。
主持人:劉教授,我問一下我們現在能不能把條款從頭到尾分析一下,比如他説本章程由中國農業銀行制定、解釋和修改,是不是完全是單方面的?
劉:是單方面的。一個就是單方面的修改權等於賦予了商業銀行單方違約的權力,即使消費者不同意,他也可以通過堂而皇之的變更章程的方式,去擺脫他的違約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不可能獲得法律的確認和保護。
主持人:但是下一句話是經中國人人民銀行批准後執行,要經上一級銀行的批准。
劉:應當説商業銀行對方合同當事人不是中國人民銀行,也不是銀監會,而是眾多的持卡人,具體到章程的單方修改權,同樣並不因為他獲得政府部門的審批,這個尚方寶劍,他就可以暢通無阻,因為在法制社會,我們非常清楚的一點就是行政管理機關,他的行政權力和消費者的民事權利是並行不悖的,不存在消費者的權力低於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問題。
主持人:這個條款最後是修改時無論持卡人是否知悉,均具約束力,這種説法能站得住腳嗎?
劉:這更站不住腳了。為什麼?作為合同雙方當事人要變更合同可以,就是雙方當事人坐下來平心靜氣地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的結果。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原來的合同改一個字都不成,這就是契約自由的原則,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自己的承諾承擔起責任。如果不經對方知係就可以變更或者解釋合同,這個就與強制性法律關係發生了衝突,從而變成了一個無效的條款,即使約定了,將來在打官司的時候,法院和仲裁機構也會置之不理。
主持人:問一下王主任,您二位都談到這個合同條款是不公平的,會給持卡人帶來哪些方面的損失,或者對他的權益哪些方面要受到侵犯?
王:損害持卡人公平交易權力、知情權力,甚至是財産的權力。我們打一個比方,如果我買了一張八折的機票,我乘機之後,飛到半空中沒有到達目的地,這時航空公司或者空姐過來了,告訴你我們要把相差的20%的票款讓你再給我支付,這個時候你的感覺就相當於對方以單方毀約的性質來清算了你的自主選擇權。第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你現在單方變更合同的條款,這個時候我就感覺到這20%的,本來是應該我個人擁有的財産,你在無情的剝奪。
主持人:劉教授,您覺得對於這樣的不公平的條款,作為持卡人來講,怎麼樣能夠維護自己的權益?怎麼做呢?
劉:我個人覺得,消費者有權力要求法院或仲裁機構,直接宣佈某些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條款無效。
主持人:就是每一個持卡人或者説每個和銀行有這樣關係的持卡人都要到法院嗎?
劉:不一定。眾多的消費者做一個集團訴訟,委託一名律師代表廣大的消費者提起訴訟,也有利於降低成本。第二,我建議考慮到當前銀行借記卡涉及到五億多張,所以我建議由消費者協會和若干商業銀行的代表進行行業性的對話和談判,從根本上解決這個問題。第三,我覺得我們的商業銀行有必要樹立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認真思考一下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的道理。當然,我也一直認為解決年費的爭論,關鍵要堅持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辦法,就是對新近辦借記卡的客戶,可以向他表明你收十元年費的意向,明明白白,但是對老客戶要區分兩種情況,一個是規定有有效期的客戶來説,如果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滿以後,你可以跟他提出要收取十元年費的合同條款,如果消費者不答應你可以不提供服務,消費者也可以走開。但是對於沒有確定有效期的,終生服務的持卡人來説,我個人認為,還是應當嚴守合同。從合同法角度來看,任何一方要變更合同,只能是一對一和持卡人談判,如果持卡人不同意,就不能變更合同。所以我想我們的商業銀行應當充分發揮他們的商業智慧和法律智慧,共同和消費者解決當前面臨的這個公關危機。
主持人:實際上不僅僅是我們剛才提到的銀行借記卡的章程可能是霸王條款,實際上在許多行業當中,在很多方面都存在著侵犯消費者權益的霸王條款,劉教授,您覺得像這些霸王條款為什麼會在這些行業當中比較多,僅僅是因為一個壟斷的問題嗎?
劉:有些壟斷行業的經營者進入一個錯誤認識上的誤區,就認為是合同自由,既然你在我的合同上簽了字,就得服從格式合同,認為不公平的合同也是合同,不公平的合同也要受到法律保護,這就大錯特錯了,因為這種濫用優勢地位的契約自由,違背了契約自由的真實含義,違背了平等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有機會平等的表達自己內心真意的權力和自由,所以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尊重
主持人:中消協去年也公佈了一些行業的霸王條款,這些公佈完之後,公佈就公佈了嗎?有沒有後續的相應讓它改正的方式方法,誰來監管這些改正呢?
王:我們自從點評了不平等的格式合同條款之後,社會反響很大,包括行政主管機關。比如説關於各類電信卡卡內餘額過期不退的問題,信息産業部兩次召開了座談會、論證會,來討論卡內餘額如何處理。
主持人:對於你們點評的不公平的條款,或者説霸王條款,不改的話誰來管呢?
王:有些有行業主管機關,有些也可以通過其他的方式,比如説通過法院判決幾個案例,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或者説起到以案例領路的作用。還有一種方式就是通過消費者協會和行業協會共同探討,來推動行業的規範,我想這也是一種不錯的方式。歸根到底,我想靠行政的力量,靠外在的力量,不如靠內在的力量,也就是説市場競爭機制推動這些行業要走向規範。如果每個行業,每個企業肆意地侵害消費者的利益,或者説他不去尊重消費者應有的權力,最終有一天他會丟掉這個市場,他自己也失去了立足之地。
主持人:問一下劉教授,您能不能簡短給我們説一下,由於不公平的條款給當事人或者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這個應該怎麼辦?過去的損失?
劉:如果由於商家濫用格式條款肆意違約,肆意撕毀合同,而給消費者造成了實際上的財産損失,有多少損失就賠償多少損失,這就叫做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只有讓商家賠償消費者遭受的實際損失,他才感到疼痛難忍。這樣才會自覺的避免侵害消費者的行為。
主持人:非常感謝二位接受我們的採訪。所謂的霸王條款就是指不講道理的條款,就是一方處於強勢或者另一方不知情情況下的條款,這種條款會造成弱勢的一方被欺負,利益受損,甚至有時牙打掉了也得吞掉肚子裏。在兩個利益主體之間就決不應該存在著不講道理的霸王條款。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