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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資委就《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辦法》答記者問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6日 14:47)

  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 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日前公佈了《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記者就《辦法》出臺的有關情況採訪了國資委有關負責人。

   記者:前不久,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國資委《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現在又以國資委與財政部令的形式出臺了《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請您介紹一下這個《辦法》出臺的有關背景情況。

  答:這次出臺的《辦法》,是按照黨的十六大和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針對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的步伐明顯加快、國有企業重組改制中涉及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行為日益增多等現實情況,為推進國有企業規範改制,促進國有産權有序流轉而專門制定的。作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基本制度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個《辦法》立足於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相關行為主體和各項交易程序的規範,既要推動企業國有産權有序流轉,又要防止國有資産流失,避免逃廢銀行債務、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等現象的發生。

  在《辦法》的起草與修改過程中,我們分別徵求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有關産權交易機構、社會仲介機構和部分企業的意見,得到了廣泛的支持。但作為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規章,《辦法》自然會具有一定的起步性,需要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記者:您剛才提到《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規章,它的出臺對加強企業國有資産監管有何現實意義?

  答:《辦法》出臺的主要目的就是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行為,促進國有産權有序流轉,加強對企業國有産權交易的監督管理。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是為産權交易各方公開、公平、公正交易提供了一項制度保障,因而能更好地通過市場機制,加快國有經濟“有進有退”的戰略調整,提高全社會資源配置的效率;二是使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有了統一的工作原則和操作規範,從而既能有力地促進國有産權的流轉,又能有效地防止國有資産的流失;三是作為《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配套規章之一,《辦法》為各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在産權流轉方面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提供了行為依據。

  記者:制定《辦法》的主要目的是規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行為,請問《辦法》對轉讓行為的規範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辦法》主要是從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場所、轉讓方式、轉讓程序和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和明確。

  一是對産權轉讓的場所進行了規定,即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二是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主要方式進行了規範。轉讓企業國有産權可以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三是對轉讓程序進行了規範。在事前決策程序中,要做好可行性研究,強化內部決策機制,對涉及職工安置等政策性較強的事項需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在轉讓實施程序中,要做好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等基礎性工作,要公開披露國有産權轉讓信息,要合理選擇産權交易方式;在産權轉讓行為生效後,轉讓方要對産權交易情況進行報告,及時辦理交易結算、交易鑒證、産權變動登記等手續。對於違反有關規定的,國資監管機構或相關批准機構有權要求終止産權轉讓活動,必要時可依法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記者:《辦法》明確要求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強制規定?

  答:實踐證明,場外交易存在不透明、不公開的弊端,缺乏有效監管,容易産生不規範、不公正的現象,如:一是場外交易信息不公開、不透明,在轉讓過程中容易出現暗箱操作、違規操作,造成國有資産流失、逃廢銀行債務、侵犯職工權益等問題;二是場外交易在轉讓過程中協議定價,沒有市場發現價格的機制,缺乏判斷轉讓價格合理性的客觀依據;三是大量的場外交易還容易産生地域、行業等人為分割,不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四是由於缺乏統一的市場監督和制約機制,出現以多種方式侵蝕國有權益的違法違紀行為。

  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要“完善市場體系,規範市場秩序”、“要依法保護各類産權,健全産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産權有序流轉”。我們認為,要解決上述問題,“進場交易”是規範的前提,企業國有産權交易必須納入産權交易市場公開進行。

  記者:按照《辦法》的要求,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進入市場後,産權交易機構能否規範、高效運作就成為一個關鍵環節。您認為産權交易機構怎樣才能在産權交易過程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答:企業國有産權交易進入市場後,産權交易機構在其中如何發揮作用,是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能否規範、順利實施的關鍵環節。在《辦法》中,對産權交易機構從事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活動的條件、程序和違規處罰都提出了一些基本的要求和規定。

  按本《辦法》的規定,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具有對從事企業國有産權交易活動的産權交易機構的選擇權,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只能選擇在那些經國資監管機構認定為能夠按照《辦法》的要求,規範地進行交易的市場上去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進入市場,産權市場在信息發佈、諮詢服務、交易撮合、價格發現、交易鑒證以及交易糾紛調處等方面要發揮更大的作用,産權交易機構一定要立足於規範。要努力提升服務水平,不能只停留在簡單的交易撮合、鑒證上,要抓住入場公開競價交易這個關鍵環節,促進交易前後相關程序的規範化,為産權交易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記者:《辦法》對産權交易機構提出了一些基本條件和選擇要求,這是否意味著不是所有的“交易機構”都能從事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業務?

  答:近年來,許多地方成立了不同性質、不同形式、不同規模的“交易機構”,但哪些交易機構能夠從事企業國有産權交易,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按照一定的工作規則進行選擇確定。在選擇工作中,將重點考察是否具備《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是否有利於打破地區、行業限制。要考察相關産權交易監管制度建設與産權交易操作的規範情況,交易信息系統與交易服務的水平,交易規模、交易歷史和誠信守法情況,信息渠道的通暢與專業人員的素質等情況,還要注重發揮區域性産權市場的作用,促進提高運作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記者:您前面講過,以前由於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沒有統一的規定,容易發生侵犯職工權益等現象,這次在《辦法》中是如何體現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

  答: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能否正確處理好與原企業職工的關係,是社會各方面普遍關心的問題,也是關係到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能否順利進行的關鍵所在。在這個《辦法》中,對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如何保護職工合法權益作出了非常明確的規定。

  如在內部決策程序上,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要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企業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在轉讓方案報批過程中,要上報職工安置方案。在轉讓企業國有産權時,要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好原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對於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辦法》也明確了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

   記者:從《辦法》的適用範圍上看,不包括金融類企業和上市公司,這是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按照《企業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各級國資監管機構所監管的企業範圍分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確定。由於國務院國資委的監管範圍不包括金融類企業,故這個《辦法》中沒有涉及金融類企業的國有産權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國有股權轉讓,《公司法》和《證券法》中已經明確,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其股份應該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國家有關部門對上市公司股權管理也有一系列具體的規定,上市公司中的國有股權轉讓當然也不能例外,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記者:《辦法》中明確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監督管理工作,請問國資監管機構如何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答: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從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的總體目標出發,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基礎工作方面,將認真落實清産核資、財務審計、資産評估等基礎工作要求,嚴格審查企業內部決策的規範性和轉讓方案的合理性。在交易監管方面,我們將貫徹落實企業産權轉讓必須進入市場公開進行的規定,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是否公開披露,交易方式選擇是否恰當,是否按照規範的工作程序進行交易活動等進行監督。對企業發生的各類與《辦法》規定不符的行為,我們將及時叫停、糾正和查處。同時,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將逐步建立國有産權交易信息報告制度,實現對企業國有産權的交易情況動態監管,對於違反《辦法》規定的産權交易機構,我們將及時通過媒體和我委網站www.sasac.gov.cn予以通報批評;嚴重者,將不準其從事企業國有産權的交易,並通知各企業不能到這些機構去做國有産權交易。

  記者:在起草《辦法》的過程中,對建立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責任與約束機制是如何考慮的?

  答:根據《辦法》的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要進場交易,成為一種市場行為。在轉讓過程中,除了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負有監管職責外,轉讓方、受讓方、産權交易機構、各類社會仲介機構等都是産權交易市場的參與者。我們認為,從維護市場秩序,防止利用國有産權轉讓侵吞國有資産角度出發,有必要建立起對市場參與各方的約束機制,使他們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因此,在《辦法》中,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涉及的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了必要的規定,目的就是強化各方的責任意識,維護市場的公正和公平。但是考慮到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不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在《辦法》中只是從出資人監管的角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實現對各方的約束,其他方面的監管職責則要靠相關部門和機構來履行,共同努力來做好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監管工作。

  從現實情況看,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正在我國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我們希望《辦法》出臺後,在做好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行為的監管方面能得到廣大群眾和新聞界的積極參與和支持,形成全社會監督的氛圍,保障企業國有産權轉讓規範有序地進行。(全文完)

責編:陳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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