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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休不能衝了加班費 政府官員解析工資支付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5日 11:18)

  北京晨報消息:《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將於1月22日起開始實行。隨著時間一天天臨近,許多讀者更加關注工資支付問題的具體操作情況。日前,針對讀者最為關注的幾個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資處副處長毛艾。

   補休“衝”了加班費:錯!

  就職于某商業企業的李女士向記者反映,由於工作特點,自己過年過節基本上沒休息過,但從來沒拿過300%的加班費。曾有職工為此事找老闆“理論”,但老闆沉著臉説:“不是答應你們倒休兩天了嗎,還要什麼加班費?”李女士感到非常不解,倒休能代替加班費?

  對此,毛艾副處長表示,節假日分兩種情況,一是休息日,二是法定休假日。根據《規定》,在休息日加班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也就是説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加班費用不能用補休來代替。但用人單位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度的可以除外。

  最低工資計加班:少!

  一位供職于某電子集團的先生向記者抱怨,“節日加班特別不合算。” 原來,這家企業實行低工資、高獎金,職工的基本工資多數只有400多元,而計算加班費時,計費基數卻是“基本工資22天”。這樣算下來,即使按300%的比例,一天的加班費也只有50元。

  “春節前三天,加班給三薪”早已是職工們都清楚的規定了,但是這三倍的工資應該以什麼作為基數呢?毛艾副處長告訴記者,“以往,加班費的基數由企業定,要求是不得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但是,許多企業為了節約成本,就用最低工資作為基數給職工支付加班費。這樣,職工拿到的加班費總是偏低。”今年大年初一正是《規定》實施的第一天,按照新規定,如果企業沒有與職工協商,就自行將最低工資作為加班費的基數,屬於違規行為。

  試用期當廉價勞力:冤!

  記者了解到,目前一些效益並不看好的企業,卻每隔一段時間就招用大批新員工,令人十分不解。多方打探後才知道,原來這些企業是在玩“試用期遊戲”,在試用期內以極低的工資“名正言順”地用廉價勞動力,等試用期一到,隨便找個理由一腳踢開。暫且不論這種做法是否道德,試用期的工資有沒有最低標準?

  對此,毛艾副處長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在試用、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否則就是違法的。

  醫療期工資打“差價”:補!

  因病在家休養的張先生發現,自己當月的工資條上,“實發金額”竟然不足100元。把電話打到單位的人事部門後得到的解釋是:雖然按照規定,醫療期最低工資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但是扣除了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等之後,就只剩這些了。張先生不解,“最低工資”是不是指扣除“三險一金”之後的數額?

  毛艾副處長表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補貼等各項收入。但是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依法享受的保險福利待遇;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企業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等都不包括在內。因此,張先生所在單位應為其補足被扣除的“差額”部分。另外,毛艾副處長還提醒,目前單位發工資形式很多,不一定都有大家俗稱的“工資條”。但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期編制工資支付表,並至少保存兩年備查,勞動者有權查詢本人的工資支付記錄。 (李海霞 徐虹)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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