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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過新消保條例 對醫療服務無具體規定

央視國際 (2002年10月29日 14:09)

  解放日報消息:經過半年多的調研,新修訂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簡稱消保條例)昨天在市人大常委會第44次會議上正式錶決通過。修訂後的條例,對於市民關心的三大熱點消費,即商品房、教育培訓和醫療服務,給出了説法。由於這三大消費各有特點,所以在條例的修訂過程中實行了區分對待:商品房買賣適用消保條例,教育培訓服從相關法律,醫療服務不做具體規定。此外,修訂後的條例還首次確立了商品召回制度,並對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精神受損的行為做出了規範。

  商品房買賣———適用消保條例

  “我剛買的商品房墻壁就開裂了。”在今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裏,類似的商品房投訴佔了投訴總量的60%。市消協的數據顯示,近兩年房地産類投訴的年增長率都在25%左右。房子已經成為了千家萬戶的心頭大事,此次消保條例的修訂能否將其納入保障範圍,一時間備受矚目。

  對此,修訂後的條例認為,商品房在買賣過程中,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等基本權利應當適用《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據此,商品房買賣正式納入條例的調整範圍。

  12315 投訴熱線日前接待了趙先生的來電諮詢,“我購買的商品房實測面積和産權證上的面積不符,能不能要求開發商加倍賠償?”商品房、汽車等大宗消費能否實行“退一賠一”,是此次消保條例修改的另一焦點。新條例明確了對經營者欺詐行為的定義,但對如何認定住房、汽車等大宗消費中的欺詐行為,以及怎樣課以雙倍賠償等實際操作性問題,並沒有特別的規定。由此看來,此類問題的裁量權將由法院在審判中具體掌握。另外,對於大宗消費的修理問題,條例規定在涉及有關條款時實行“商品房、汽車等商品,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的原則。

  據了解,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只有構成欺詐的才能實行退一賠一。而所謂欺詐是指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而商品一般的瑕疵不能構成欺詐。從實際情況看,商品房糾紛中絕大多數都是房屋質量、産證辦理等問題,消費者一般要求房産商進行修理或者延期辦理産證,真正屬於欺詐並提出加倍賠償的是極少數。所以,對於商品房買賣,不能簡單地適用“退一賠一”。

  教育培訓———服從相關法律

  目前,教育培訓已經成為社會消費的熱點。據上海市價格投訴熱線12358 統計,今年教育公示制度推出後,從8月19日到8月25日的一週內,12358 共接到市民有關教育收費的投訴200 多件;市消費者協會的最新統計也表明,今年以來,有關培訓的投訴已達139 起,在各類投訴中名列前茅。

  但是,修改後的消保條例卻沒有把教育培訓“收歸帳下”,這是為何?專家認為,從總體來看,教育屬於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産品,而且教育目的的實現,需要教學雙方的共同努力,所以教育不同於一般的收費服務。因此對於教育中收費的合理性、教育的效果以及發生問題後的處理方法等方面,應適用《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條例中不作具體規定。

  “我報名參加了一個外語培訓班,説好是外教,結果來上課的卻是留學生。”黃同學的遭遇在目前問題較多的營利性培訓市場上並不少見。培訓也是消費,怎樣保護其中的消費者權益?修改後的條例認為,由於培訓也屬於教育範疇,而且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該法將對民辦教育(包括各類培訓)作出專門的規定,所以也不納入修訂範圍。受教育者如果向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投訴,消協等組織將按現行做法轉有關部門處理。

  醫療服務———不做具體規定

  在2001 年底開展的《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實施情況萬人問卷調查中,有51.5%的受訪者認為,醫療服務行業是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情況最多的行業之一。不少學者也認為,患者出錢購買的是醫療服務,既然屬於消費服務範疇,就應當納入條例的調整範圍。

  醫院、醫生與患者相互之間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是此次醫療服務暫不納入條例的最大理由。因為“經營者與消費者應是自願、平等的關係”,是《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基本原則。在醫療服務中,患者可以選擇醫院,而醫院、醫生卻不能選擇患者,在選擇權上不對等。同時,醫療服務中患者的知情權往往受到限制。再者,醫療服務屬於高風險行業,醫療過程中有很多不可預測因素,而且由於個體差異,相同的處置方法,往往也會導致不同的醫療結果。專家認為,如果將其納入條例,在實踐中會産生很多個案的爭議。

  從保護患者利益的角度看,有關醫療的糾紛更適用於《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這是醫療服務暫不納入修訂範圍的另一大原因。據悉,今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擴大了醫療事故的適用範圍。最近,有關醫療事故舉證責任的司法解釋已正式出臺,再加上《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兩個配套文件,即使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未將醫療服務納入調整範圍,患者也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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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召回制度正式確立

  修訂後的消保條例還正式確立了“召回制度”。條例規定,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中止、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停止提供該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並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

  商品召回分經營者自動召回、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建議召回、消費者協會與行業協會建議召回三種啟動方式。召回制度的確立,讓上海的消費者權益保護與國際接上了軌。

  精神賠償初具雛形

  雖然修訂後的條例並沒有直接對“精神賠償”做出定義,但卻對可能導致消費者精神受損的行為進行了規範。條例規定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侮辱或者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攜帶物品;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致消費者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可以説,精神賠償已經初具雛形。 (裘寅)

責編:趙瑋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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