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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時評:湖北藥監局越了位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09日 13:29)

  中國青年報消息:讀余不諱先生撰寫的“降價到底惹了誰”(9月6日《中國青年報》),我的即時反應是湖北省藥監局越了位。為慎重起見,找出《藥品管理法》查對,結論不出所料。

  余文寫到,湖北省藥監局近日轉發通知,對藥品零售市場一浪高過一浪的降價促銷全線叫停。從9月1日起,所有藥品零售企業都不得在店牌或店堂內外宣傳使用“平價”、“特價”、“讓利”等字樣,否則將施以處罰(余文引自《武漢晚報》的報道)。

  判定湖北省藥監局越了位,有兩條理由:第一,“全線叫停”這一行政行為缺乏法律依據。作為政府的藥監部門,其行政行為的基本依據該是《藥品管理法》,可該法中沒有企業正當讓利促銷違法的法律條文。第二,藥價分3種,分別為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就算前兩類藥不能搞讓利促銷,後一類藥搞讓利促銷(市場調節藥價)總可以吧?《藥品管理法》涉及藥價管理的共3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履行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定價藥的定價權,經營者不得擅自提價(沒説不得降價銷售);第五十六條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把虛高的藥價降下來,不算欺詐行為吧);第五十七條規定經營者要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銷售資料(從略)。

  以上法條環環相扣,既規定了藥價由誰來定,又劃定了違反藥價管理的行為界線。拿上述法條逐一對照,經營者主動把虛高的藥價降下來觸犯了哪一條?湖北省藥監局為何非得“全線叫停”,否則就要處罰?

  湖北省藥監局的行政越位——對藥市正當競爭的干預,再次凸顯出行政行為的邊界問題。具體的行政部門雖是具體行政行為的行使者,但行政行為必須在法律授權的邊界內行使,一旦越位,必然會對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造成損害,同時也損害政府部門的社會形象。

  可以斷定,那些自降虛高藥價的藥店肯定對“全線叫停”的行政限令心懷不滿。按理,這些藥店有權就此提請行政復議,若對復議結論不服,還可提出行政訴訟。可偏偏被叫停的各家藥店選擇了沉默。原因大致有二:要麼是經營者缺乏對《藥品管理法》及相關法規的學習與掌握,雖心存不服又不知如何維權;要麼是擔心據理力爭會帶來新的“不良後果”——害怕維權的成本大於維權的收益。假如屬前一種情況,經營者連本行業的相關法規都不熟悉,實在不應該;若屬後一種原因,則真實反映出當今社會法治環境的一個“側面”。

  咱中國有句無奈的民諺叫“飽漢不知餓漢饑”。那些有權管“餓漢”的“飽漢”們,不是不知道“餓漢”仍是咱們這個社會的大多數。即便藥價不虛高,這些佔社會大多數的“餓漢”們看病吃藥也不易,何況藥價中有如此暴利!

  解決零售藥價暴利的問題一點都不難,只須在《藥品管理法》的框架內,徹底開放零售藥市場即可。允許充分競爭,誰還敢賣高價藥——黑心藥?!謂予不信,不妨一試!眼下,藥市開放不到位,難在既得利益集團“作怪”也!(魯寧)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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