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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的“十大持有人”何以隱身?   
09月04日 14:23

    證券時報消息:在剛剛公佈的2002年半年報中,幾隻開放式基金都未公佈前十大持有人的相關信息,這與封閉式基金形成了鮮明對比。種種跡象表明,前十大持有人的相關情況已經成為了開放式基金信息披露中的“盲點”。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有關人士對此表示,這主要是由於前十大持有人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影響較小。況且,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商業機密,有必要進行保留。

    那麼,開放式基金前十大持有人的信息是否真的對市場沒有影響?有基金業內人士指出,開放式最大的特點就在於規模的可變動性,持有人結構恰恰是重要因素之一。一般而言,開放式基金持有人若較為分散,持有份額相對均勻,則該開放式基金持有人結構較穩定,開放式基金運作效率自然會相對較高;如果持有人高度集中,特別是前十大持有人持有較高比例的份額,則該基金持有人結構自然難以穩定,少數持有人的行為可能嚴重影響整個基金的資産,從而影響到基金的投資策略與運作業績。從這個角度看,穩健的投資者一般更願意選擇持有人較為分散、基金規模相對穩定的開放式基金,從而實現穩健理財的投資目標。況且,前十大持有人還能顯示開放式基金中主要資金的來源,這部分資金的性質同樣對開放式基  金規模的穩定性等方面有較大影響。因此,前十大持有人情況對於投資者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有專業人士表示,與封閉式基金相比,開放式基金最大的優勢就在於較高的透明度。儘管開放式基金看重持有人長期持有,但是,這並不應該以犧牲投資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為代價。

    由於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有隨時進行贖回的權利,市場化程度也明顯高於封閉式基金,因此,開放式基金在相關信息披露的頻率和內容方面,自然應該強于封閉式基金,以便投資者作為隨時申購和贖回的決策參考。從這個角度看,開放式基金在前十大持有人披露方面顯然遜於封閉式基金。

    同時,前十大持有人“隱瞞不報”與有關信息披露的規定不符。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實施準則第五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證券投資基金在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中,十大持有人的披露有詳細規定:“應分別列示各發起人和社會公眾持有的基金份額及佔總份額的比例,同時還需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稱、持有份額、佔總份額的比例”。顯然,包括開放式基金在內的基金均應當按照該指引的要求披露相關信息,只要信息披露的義務沒有得到監管部門的豁免,開放式基金自然應該披露前十大持有人的相關信息。

    當然,前十大持有人確實涉及到一些商業機密,如一些重要客戶的相關信息。但是,這並不能成為不披露的充足理由。國內目前的開放式基金均是公募型基金,從某種意義上説,所有基金當事人的行為均是社會行為,那麼,就均有按法規和有關規定履行基金信息披露的義務。從廣泛性的角度看,只要對市場能夠産生影響的重大信息,基金當事人均應向市場進行公開披露。顯然,“前十大持有人”這一信息屬於此範疇。 (劉興祥)



責編:楊潔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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