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監督管理,規範信託投資公司的經營行為,促進信託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以下簡稱《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人民銀行修訂了《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使《辦法》與《信託法》的有關內容的表述一致。
《辦法》將“原有業務的清理與規範”章節的內容刪去,並調整了信託公司自有資金運用方式中的有關內容以及對信託公司運用信託資金的有關管理規定。人民銀行將不再規定實行年檢制度。
《辦法》共7章,69條,分別對信託投資公司的設立、變更與終止、經營範圍、經營規則、監督管理與自律等作了明確規定。
據介紹,1999年開始的信託投資公司整頓改革工作已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地方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一批經營管理狀況較好的信託投資公司獲准保留,並已重新登記。這些公司化解了風險,增加了資本,規範了業務,嚴格了管理,引進了人才。按照修訂後的《辦法》,獲准保留的信託投資公司會進一步規範地開辦信託業務和其他有關業務,發揮“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功能。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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