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動科教興國戰略實施,支持教育事業發展,國家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第十次會議提出:要大力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研究完善有關政策和辦法,加大工作力度,積極向符合條件的經濟困難學生發放貸款。按此精神,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在總結前一段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研究了進一步廣泛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具體措施。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全面推進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重要決策;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加速人才培養,保證經濟困難的優秀青年得以繼續深造的重要措施;對支持教育體制改革,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提高全民族素質和創新能力具有重要意義,也符合商業銀行自身改革和發展的需要。目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已經取得一些進展,但與普通高等學校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借款需求尚有很大差距;各地發展不平衡,一些地區的部分經濟困難學生還不能及時得到國家助學貸款;一些銀行對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務的重要意義認識不足,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為此,各級人民政府和銀行、教育、財政等有關部門一定要從實踐江澤民總書記“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協調配合,共同努力,採取切實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各項政策,做到不讓一個大學生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二、實行“四定”、“三考核”,確保經濟困難學生能夠及時得到國家助學貸款
(一)定學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定本轄區內申請國家助學貸款的普通高等院校(以下簡稱申請貸款學校)。申請貸款學校限于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所在的普通高等院校。
(二)定範圍。國家助學貸款範圍限于申請貸款學校經濟困難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研究生和第二學位學生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
(三)定額度。全國普通高等院校經濟困難學生申請貸款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全日制在校學生總數的20%,各地區具體比例,由省級教育部門、銀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經濟水平和學生申請貸款情況研究確定。教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貸款學校按照本地區確定的比例和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貸款數額,根據經濟困難學生的實際經濟狀況和貸款需求,具體測算確定各申請貸款學校的國家助學貸款需求額度,並及時通知貸款經辦銀行。
(四)定銀行。由各申請貸款學校自主選定一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基層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目前已簽訂國家助學貸款銀校協議的銀行原則上不再變動;尚未選擇經辦銀行的申請貸款學校要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則確定經辦銀行,“承擔國家助學貸款的城市的商業銀行要有專門機構負責這項工作。”
(五)“三考核”。中國人民銀行及各分支行與教育行政部門要按月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的申請人數和申請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貸款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放貸款人數和發放金額,對考核情況要按月分析,發現問題,及時督促,協調解決。
三、完善現行國家助學貸款相關管理制度
(一)調整財政貼息辦法。財政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在貸款期內貼息50%,剩餘的50%利息由借款學生個人負擔。貼息資金應按學校隸屬關係,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部屬普通高等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地方財政承擔地方所屬普通高等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並分別將貼息資金按季撥付給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總行和省級分行。為確保中西部地區對普通高等院校的貼息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需貼息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二)實行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借款學生根據個人的經濟情況,可以在學習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畢業後第一年開始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和利息,具體方式由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欠交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不計複利。借款學生確實因經濟困難而無法在貸款合同期內全部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時,可向經辦銀行申請展期,經辦銀行同意後可按規定展期。
(三)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免徵營業稅等政策。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對國家助學貸款單列科目反映,單獨統計;在信貸資産質量考核上與其他信貸業務分開,實行單獨考核,對按照國家規定和操作規程發放和催收國家助學貸款後出現的確實難以收回的呆壞賬,可按規定上報核銷,不追究經辦人員及其主管領導的責任。
(四)積極、主動地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各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人員要努力適應貸款額度小、環節多、成本增加等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向符合條件的借款學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對積極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和經辦人員要給予表彰。
四、加強國家助學貸款管理,建立風險防範機制
(一)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培養和教育大學生增強信用意識,做好申請貸款學生的審核把關工作,積極配合銀行防範貸款風險。要利用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收集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接受經辦銀行對貸款學生個人情況的查詢。經辦銀行應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違約借款學生的有關信息,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在高等院校畢業生學歷查詢系統上及時輸入經辦銀行提供的信息,逐步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學生個人信用徵詢系統。
(二)公安部門要加快換發我國第二代公民身份證工作,並且首先為全國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學生換發,實現身份證號碼終身唯一化;要根據教育行政部門、經辦銀行提供的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協助查找違約借款學生工作和居住地址。
(三)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被宣告失蹤、死亡或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或勞動能力,申請貸款學校應及時通知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按照有關規定認定核實後,按照國家助學貸款呆壞賬損失核銷的規定上報總行,在稅前予以核銷。對被學校開除、經學校同意休學或自行離校的借款學生,申請貸款學校應立即通知銀行停止發放國家助學貸款,並協助銀行督促學生或學生的父母或監護人償還貸款本息。
(四)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個人信用檔案,將其納入電子化系統管理,逐步實現系統內、銀行間及與學校的聯網,便於相互查詢,防範貸款風險。
(五)國家助學貸款合同中應載入以下兩項內容:一是借款學生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單位、聯絡方式等真實信息;二是借款學生畢業後每年至少與經辦銀行聯絡一次,提供最新通信方式的承諾。
(六)各申請貸款學校要加強對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的資格審查,確保國家助學貸款真正用於經濟困難學生,及時向經辦銀行提供借款學生的畢業去向和其他有關信息,並將學生的借款情況納入其個人檔案,在就業報到的有關證件中載明國家助學貸款相關信息。要對學生加強信用教育、引導學生樹立信用意識。
(七)經辦銀行要收集國家助學貸款違約借款學生名單,在每學期開學前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在媒體上公佈違約借款學生的姓名、入學前家庭地址、畢業學校、畢業後就業單位、身份證號碼和拖欠貸款本息金額。
五、進一步完善組織領導,通力協作,加強監督檢查,落實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領導。各省級教育、財政行政部門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分行要建立健全國家助學貸款協調機構,及時協調和解決國家助學貸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申請貸款學校要建立健全專門機構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配合本轄區內教育行政部門和申請貸款學校落實國家助學貸款的“四定”工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負責國家助學貸款的“三考核”工作,確保“四定”、“三考核”的各項準備工作在2002年春季開學前全部到位。
各用人單位和銀行、海關、出入境管理等單位在錄用、發展新金融業務、出入境驗放等業務時,應把查驗銀行、教育系統的有關信息作為一項重要依據。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人民銀行各分行和各省級教育、財政行政部門要做好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和本通知的宣傳工作,並制訂具體的操作性辦法,督促基層有關機構認真貫徹落實。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研究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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