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戴相龍今天在此間指出,國家助學貸款業務在我國還是一個開辦時間不長的新型信貸業務品種,有關制度辦法要進一步完善。
調整財政貼息辦法。財政部門對國家助學貸款在貸款期內貼息50%,剩餘的50%利息由借款學生個人負擔,貼息資金應按學校隸屬關係,中央財政承擔中央部屬普通高等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地方財政承擔地方所屬普通高等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資金,並分別將貼息資金按季撥付給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總行和省級分行。為確保中西部地區對普通高等院校的貼息資金及時足額到位,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所需貼息資金通過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
實行靈活的還本付息方式。借款學生既可以在校期間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也可以從畢業後第一年起償還本息,具體方式由借款學生與經辦銀行協商確定,經辦銀行對借款學生在校期間欠交的利息不計複利。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要實行“三單列”,即單列科目反映,單獨統計,在信貸資産質量考核上與其他信貸業務分開實行單獨考核,要明確對按照操作規程發放貸款而出現呆壞賬,不追究信貸員及主管負責人的責任。
積極、主動地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各經辦銀行的國家助學貸款經辦人員要努力適應貸款額度小、環節多、成本增加等情況,積極創造條件,向符合條件的借款學生發放國家助學貸款。對積極發放助學貸款的經辦銀行和經辦人員要予以表彰。(尹鴻祝 張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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