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天朔因被選為“國內歌壇十大醜星”而狀告網蛙、易兩家網站的案件曾在娛樂圈及網絡界引起極大反響。22日有關媒體對事態的最新進展進行了報道。
北京青年報消息:網蛙、網易將著名歌手臧天朔評選為“國內歌壇十大醜星”第三名所引發的臧天朔名譽權、肖像權一案,市二中院近日作出了終審判決,判定被告一次性賠償臧天朔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在本案結束後我們再來回顧一下案件的發展:
評選“國內歌壇十大醜星”引來一場官司:
2000年底,北京一家名為“網蛙”的網站評出了所謂“國內歌壇十大醜星”引來一片非議,這家網站列出了包括那英、劉歡、朴樹、崔健、高楓、田震等30名國內著名歌星在內的一份候選名單,讓網民投票選舉。結果蔡國慶、韋唯、臧天朔等歌星都榜上有名,眾歌星對此一片譁然,蔡國慶和韋唯都表示了抗議,臧天朔則乾脆拿起法律武器,準備為自己討公道。網易因予以轉載“國內歌壇十大醜星”內容被追加為第二被告。
上“榜“歌手一片譁然
在這次評比中,蔡國慶名列“醜星之首”。他自己説:“我作為軍隊的一名文藝工作者,一直對自己嚴格要求。對於一個人的長相,有人喜歡評頭論足,只要是善意的,不傷害他人的,也沒什麼;但為了搞笑而給別人戴上‘醜星’的帽子,這是對他人的極不尊重。”排名“十大醜星”第二的韋唯,日前也在瑞典家中委託經紀人轉達了她的意見。韋唯認為,用這樣的評選招徠網民是“俗舉”。音樂網站應該是歌手之家,他們這麼幹,挺傷歌手心的。而她的經紀人則表示,待他日韋唯回國,定要網站給個説法。
面對滑稽、荒謬的評選結果,當選的歌手們再次重申:這其他一些不幸當選的歌手再次重申,這類嘩眾取寵的評選不僅玷污了網絡的名聲,而且也傷害了公眾人物的自尊,他們將視事態的發展採取行動,必要時也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名聲。
臧天朔在得知自己被評為“醜星”後,憤然説:“這樣的炒作無聊到極點,網站如果靠這樣陰暗的舉動來提高點擊率,只能是徒勞。再説,我醜也罷,不醜也罷,招誰惹誰了。”他委託北京煒蘅律師事務所兩位律師為他代理打這場官司。臧天朔認為,這家網站未徵得他的同意,就把他列為“醜星”候選人,還將他的照片登在網頁上,同時配有毫無根據的侮辱性語言介紹,給他的人格造成了極大的侮辱。由於網站不負責任的舉動,使他在網上受到網民的隨意攻擊,致使他在同業中一直健康向上的職業作風和良好聲譽受到嚴重損害,正常的演出活動也受到影響。他的名譽權和肖像權都受到侵犯。為此,他將網蛙與網易兩家網站告上了法庭。
網站自有説法
網蛙音樂網一直否認他們的評選帶有侮辱和誹謗的含義,並説自己的這番舉動既沒有贏利目的,又是一種活躍網絡文化的善意行為,而且評選所用的照片是曾在其他媒體上公開過的,並不存在肖像權的問題。
網蛙公司與網易公司認為照片是在公開媒體上發表的,文中出現的文字內容也是事實,網民的評論與網蛙公司、網易公司無關,此次活動也沒有對臧天朔的聲譽與形象進行貶低,“醜星”是個廣泛的稱謂並非就是貶義。因此沒有對臧天朔構成侵權。
相關法律規定:
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維護所獲得的社會公正評價並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公民、法人有權維護其名譽,要求他人對其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不得貶毀和損害;二是借助法律手段和公力救濟,排斥他人對其名譽權的侵害。在現實生活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是侮辱、誹謗。這裡的侮辱,主要是指利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誹謗則主要指捏造虛構的事實並散發,侮辱他人的人格。
精神損害賠償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對精神損害賠償標準有統一標準: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可依照該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賠償20年。受害人不滿16歲的,每小一歲減 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60歲以上的,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於5年。侵害他人健康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參照侵害生命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 予以酌減,但不以受害人年齡作為參酌因素。侵害他人身體權的,參照侵害精神性人格權的賠償標準酌定賠償數額。
同時,侵害他人精神性人格權的,將根據以下標準酌定賠償數額:嚴重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5萬元、4萬元、3萬元、2萬元和1萬元五個等級;一般性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數額分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個等級。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肖像權等精神利益受到侵害以及監護權、配偶權等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參照前款規定或適當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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