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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家對話高法法官:用死刑復核程序攔截冤案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8日 10:17 來源:

  中國青年報消息:4月1日,在北京市律師協會舉辦的研討會上,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如是説。

  在這個名為“死刑復核程序的程序設計和實踐運作”的研討會上,包括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陳光中、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和陳興良、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在內的國內刑法學界眾多知名專家悉數出席。針對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如何操作,從而真正實現“從慎殺到少殺”的問題,專家呼籲:最高人民法院應該抓住死刑復核權收回這一寶貴機會,帶動刑事一審、二審程序的變革,長期困擾中國刑事司法實務的積弊將有可能得到化解。

  死刑復核案件要不要開庭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説,死刑復核程序存在著許多值得研究、必須明晰的問題。首先,死刑復核程序到底是什麼性質的程序?它到底是訴訟程序還是內部復核程序?最高院目前正在進行研究。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瑞華認為,目前運作的死刑復核程序不是訴訟程序,是下級法院的上報審理,是典型的行政審核程序。雖然最高院會提審被告人,但因為檢察官、律師都不參與,只是一個內部審核而已,這種方式不能體現對被告人的保護。只要不開庭,就沒有辯護空間;檢察官不能參與,也就無從發揮法律監督的作用。目前,往往是只靠閱卷來發現證據中的問題,但是只靠閱卷的方式,難以發現錯誤。同時,採用行政審核的方式,與現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公開性、透明度都沒有,無法使老百姓信服。

  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説,現有的死刑復核程序是一種內部書面審查核準程序,不詢問被告,辯護律師不參加,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因此法學界目前的共識是呼籲這一程序要訴訟化,最高院收回死刑復核權後應該進行完善,至少應該容許辯護人參加,面對面地向最高院發表辯護意見,提交辯護意見書。

  陳光中和陳瑞華的觀點得到了與會專家的贊同。可是,是否所有的死刑復核案件都要開庭,則引起了專家們的討論。

  陳瑞華認為,所有的案件都開庭不太現實,案件是否開庭,應由被告人、辯護人和控訴人選擇,只要有一方要求,就要開庭。這就意味著,當事人對死刑復核程序具有主體性的地位,具有一定的程序選擇權。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提出,死刑復核的開庭審理不一定是全面審理,應當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適用上,進行有針對性的重點審理。

  美國死刑復核程序可長達30多年

  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人士説,他們發現,所有被冤枉的死刑犯都有個相同點,他們都承認自己的殺人罪行,並且詳細供述殺人的細節,但最終由於“死人復活”,證明這些供述都是虛假的。這些人為何都要供述一個要使自己面對死刑的虛假罪行,他們一定是受到刑訊逼供、生不如死才這樣做的,這就産生了一個問題:如果不是“死人復活”,能否糾正冤假錯案?這同時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個問題,如果在收回死刑復核權後,僅僅看案卷中的證據證明這些人都是殺人犯,是否可以發現其中有無重大事實認定錯誤?沒有辯護人和被告人的參與,這些錯案十有八九會被核準死刑。

  這位人士還説,美國死刑復核程序的適用時間平均是17年,最長可達30多年,要在這樣長的時間裏面,窮盡所有救濟方法。我們的死刑案件中,宣判與執行的間隔時間往往太短,很難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敏遠指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是我們極力贊成和主張的,但也面臨著巨大的風險,那就是自此之後,對於死刑案件最高院是沒有退路的。以前的問題是高院出問題,但以後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現問題的話,是沒有退路的,如何解決是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使我國律師能否參與死刑復核程序這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提上了議事日程。記者注意到,在這次研討會上,死刑復核程序需不需要辯護,大多數專家給出了肯定的回答。但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似乎並不明確。《刑事訴訟法》關於死刑復核只有4條,都是關於核準權劃分和執行方面的規定,死刑復核依照哪種程序進行,是否開庭或聽證,公訴人和辯護人是否參加,審判人員是否要會見被告人等,均無規定。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表示,現有的法律並未規定復核死刑的法官必須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尤其在實踐中,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的死刑案件,往往是二審裁定、死刑復核裁定、執行死刑命令同時下發,死刑復核程序在時間上都做不到獨立,自然談不上律師介入死刑復核程序的辯護了。

  與會的專家們認為,按照程序公開公正的原則,今後的死刑復核程序應當確立被告人的辯護權,包括自行辯護的權利和獲得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權利。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曲新久提出,要公開死刑案件所有的審判內容,要有特別的程序讓律師能夠有所作為。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提出,目前的死刑復核程序是一個沒有控辯雙方參與的法院內部審核程序,不符合現代司法理念,應當對其進行訴訟化改造,允許辯護律師參與其中,這樣才能使死刑復核程序成為死刑案件真正有效的最終救濟程序而不流於形式,真正發揮其攔截死刑冤假錯案的作用。

責編:劉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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