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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立法:百姓關注哪些問題?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4月06日 20:01 來源:

  新華社北京4月6日電(記者 鄒聲文) 最近一週(3月27日至4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社會各界有關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意見32000多件,是草案公佈第一週(3月20日至27日)收到意見總數的6倍多。

  仔細分析這些意見就會發現,老百姓除繼續關注法律適用範圍、勞動合同短期化、試用期期限、經濟補償金標準、同工不同酬等問題外,還提出了其他一系列與其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

  “立法要注意勞動者和企業的權益平衡”

  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草案非常注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徵求意見中,有人提出,在制定勞動合同法草案時,立法者要注意在勞動者權益和企業權益之間尋求平衡。

  他們表示,法律是社會關係和社會利益的調節器,立法者必須在多元利益主體之間尋找結合點,努力尋求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特別是同一矛盾體中相對方之間的利益平衡。就勞資關係而言,任何時候勞動者一方都是弱者,但如果在立法中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企業垮了,勞動者就會失去工作,保護勞動者的權益也就無從談起。反之,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於高素質的職工隊伍的形成。

  為此,持此種意見的人建議,勞動合同立法要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要在公民的勞動權益和用人單位的權益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資關係不失衡。

  “應當允許以口頭形式簽訂合同”

  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有人提出,勞動合同的形式不能僅限于書面形式,在某些情況下應當允許口頭勞動合同的存在。

  他們表示,現在是信息時代,簽訂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勞動合同應當允許使用電子文檔、口頭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就應當受法律保護。如果一味強調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可能不利於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特別是對於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內容變更不大的用工形式,應當允許以口頭形式簽訂合同。

  各方對有關競業限制的規定看法不同

  目前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競業限制進行約定。對草案的這一規定,各方看法不一。

  有人認為,用人單位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與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對於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來説,非常必要。

  但也有人認為,競業限制不利於人才流動,勞動合同解除就意味勞動者要失業,建議取消競業限制的規定。

  就草案關於競業限制經濟補償或違約金的規定,有人認為,草案中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規定得太低,必將造成同行業企業相互之間惡意挖人的後果。有人則認為,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過高,建議參考其他國家的競業限制條款,將經濟補償修改為年工資收入的50%。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如果已經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支付賠償金。

  “未訂立書面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引發兩種擔憂

  目前的草案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一規定引發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擔憂。

  有人表示,有關規定可能被濫用,有的勞動者可能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因此建議對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不同情形加以明確。

  但也有人認為,這一規定會使用人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變相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而達到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因為按照草案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受到的限制更少。因此,“未訂立書面合同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不利於實現穩定勞動用工關係、切實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初衷。

  建議針對加班經常化、普遍化加以限制

  徵求意見中,許多勞動者反映,現在一些企業加班經常化、普遍化,有的勞動者一天工作十幾小時,一週工作六天,甚至七天,而且沒有加班工資;有的企業在確定工作量時就把加班計算裏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惡意逃避支付加班費。這不僅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還影響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

  為此,他們提出,勞動合同法應當對用人單位超時加班加以限制,以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和身體健康。

  建議草案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目前草案關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集體合同的條款,散見於草案多個地方。徵求意見中,有些工會組織和群眾提出,草案應當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他們表示,集體合同是勞資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協議。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基礎,也是勞動合同法的靈魂。許多國家的實踐證明,集體合同是保障勞動者協商地位的有效舉措,也是穩定勞動關係的基石。在現階段我國勞動力供求失衡、勞動者處於弱勢的情況下,協調勞動關係、使之趨於和諧的措施就是推進和規範集體合同。

  為此,他們建議,在立法規範勞動合同時,應當對集體合同加以規範,在目前集體合同法一時難以出臺的情況下,應在勞動合同法中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應明確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管責任

  徵求意見中,許多人提出,制定勞動合同法時,應當明確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監管責任。

  他們表示,勞動關係中出現的很多問題不是沒有法律規定,而是法律規定得不到執行。勞動法的規定已經比較全面,但實踐中隨意終止勞動合同、拖欠工資、不給職工上社會保險等問題照樣發生。有法不執行,法立得再多再好也沒有用。因此,應當賦予執法機構更為有效的執法權力,同時明確維護勞動者權益是勞動保障部門的法定職責,如果勞動部門未履行法定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他們提出,目前草案對勞動保障部門責任的規定不夠明確,建議進行必要修改。

  應當突出工會組織作用

  徵求意見中,有些人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應由工會&&協商解決,法律草案應突出工會組織在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作用。

  有人認為,草案儘管規定了工會的職責,但沒有對工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更沒有規定工會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建議草案作出相應修改。

  還有人反映,有些用人單位沒有成立工會;有些用人單位雖然成立了工會,但工會主席由單位副職領導、原領導或者人事部門主管兼任;有些用人單位雖然有工會,但工會主席是普通職工,沒有多少發言權。建議草案作出相應調整,真正發揮工會在維護勞動者權益方面的作用。

責編: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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