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個老問題,可是這個老問題在近年來卻有愈演愈烈的勢頭,根據有關部門的數據顯示,從全國來看,2002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佔全國刑事犯罪案件的7%左右,2003年,這一數字上升至7.9%,也就是説,僅僅一年,犯罪的未成年人就增加了8000多人;而從廣東省來看,2002至2004年批准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佔到總數的8.62%,而被起訴的則佔總數的7.11%。並且,在未成年罪犯中,低齡化趨勢加劇,初犯年齡提前(見本報今日A04版)。如何教導和訓誡這部分未成年人,成為社會面對的新課題,而原有法律發揮此能動性的效果已經不足以滿足社會需要,所以在立法上應該有新的突破。
在本次兩會上,關心未成年人犯罪的代表和委員有很多,全國人大代表、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江必新等人的建議是法院應考慮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暫緩起訴和暫緩判決制度。其實,正如中華全國女律師協會會長陳舒代表所言,在實踐中,基於辦案的需要,已經有了這樣的做法,但是,法律上並無明文規定。而我國並不是判例法國家,“法官立法”雖然有時迫於實際需求,但卻有違背成文法之嫌,所以時常陷入兩難境地。
暫緩起訴所秉持的思想是“教育、感化、挽救”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但是暫緩起訴應該是有條件的,關鍵是要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目的亦是本著此一方針,不過其中一些條款卻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爭議。譬如説司法解釋“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否會在實踐中,出現一些未成年人會利用法律打擦邊球,在與幼女發生性行為後,逃脫法律的制裁,還需要看實際判案的結果。
起訴與否還應從社會危害性上加以考慮。既要保護陷入迷途的這部分未成年人的利益,也不應以較高的社會風險成本作為代價。法律一方面不能縱容犯罪,另一方面也要在犯罪之後予以良好的教化,而這個教化從目前來看,顯然還需要規則的細化以及實踐的探討。舉個例子,關於未成年犯罪人的分管分押問題就不能一概而論,既不能“一刀切”地全都和成年犯罪分子關押在一塊,也不能讓未成年犯罪人全部集中在一起,這難以起到教化作用,如果將部分少年犯和偶犯入獄且表現良好的成年犯在一起關押,或許效果更好。這是一個考慮,另一個考慮是可以借鑒美國的“社區矯正”原則,這一方面,廣州市一度試行過“社區服務令”,但被最高院叫停了。
我們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但在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專門法律和專門法庭還沒有,在如今未成年人犯罪正逐漸成為一種社會病的時候,如果在實踐中司法解釋依然無法滿足現實需要的情況下,不妨考慮在立法上形成突破,一方面鼓勵地方試點,一方面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可以有針對性地進行關於此問題的立法實驗。
責編:王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