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7:5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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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 林紅梅)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61號國務院令,新華社3月10日受權發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違法所得必須退還,拒不退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國務院決定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做的修改,第四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中的違法所得,屬於價格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責令經營者限期退還。難以查找多付價款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的,責令公告查找。
經營者拒不按照前款規定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以及期限屆滿沒有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的價款,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沒收,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退還時,由經營者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對第十五條第二款中增加的第五項規定,經營者拒不按照第十四條第一款退還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從重處罰。
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同時發佈。(完)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