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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呼籲重典遏制礦主“要錢不要命”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3月10日 16:53 來源:新華社
    專題:2006年全國兩會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記者高風、熊言豪、李亞傑)貪利礦主要自己的錢不要礦工的命,社會喊打之聲四起,但“要錢不要命”現象為什麼還會頻頻上演?

  “礦難頻發,基本都屬於責任事故。”胡大白代表説:“目前對此類犯罪的處罰相對較輕,助長了犯罪者的僥倖心理。按照刑法規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應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動輒死亡幾十人甚至上百人的安全事故,責任人最高才判七年。這樣的懲罰,不能對發生礦難的企業責任人起到震懾作用。”

  胡大白代表認為,刑法關於礦難犯罪主體的界定外延較窄,由於煤礦企業分工不明確,遇到具體個案時,對直接責任人的認定經常出現分歧。“尤其是對真正起主導作用的幕後老闆,沒有明確規定應承擔刑事責任,這些人卻是煤礦最大的收益者。”

  其次是量刑較輕,有的安全事故責任人只判個兩至三年,還有的緩期執行、保外就醫,不用在監獄裏待多長時間就出來了,責任追究的力度和效果大大減弱。

  胡大白代表還説,安全生産事故罪沒有規定為單位犯罪,也就沒辦法使用罰金或者沒收財産的經濟處罰。

  據了解,原先死一個人只用賠三五萬元,現在雖然普遍提高到20萬元,但依然偏低,老闆還是付得起,預防事故的成本還是明顯高於事後賠償。況且,重特大事故發生後,礦主往往逃之夭夭,老闆掙錢、礦工遇難、政府埋單屢見不鮮。

  胡大白代表就此提出建議,明確煤礦安全事故責任人,提高對礦難事故責任人的法辦力度,同時增加經濟處罰力度,對於因貪利而置安全于不顧的礦主,要罰得他們傾家蕩産。(完)

責編:曹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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