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機構統稱公證處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6日 22:24 來源: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6日 22:24 來源:
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李薇薇)司法部剛剛頒布的《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對公證機構的名稱作出了明確規定:統稱公證處。
為了區別不同的公證處,這個辦法規定,根據公證機構設置的不同情況,分別採用下列方式冠名:
(一)在縣、不設區的市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本縣、市名稱+公證處;
(二)在設區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省(自治區)名稱+本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三)在直轄市或其市轄區設立公證機構的,冠名方式為:直轄市名稱+字號+公證處。
根據辦法,公證機構的名稱,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公證機構的名稱,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公證機構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文字組成,並不得與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設立的其他公證機構的名稱中的字號相同或者近似。
這個辦法還規定,公證機構的名稱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該公證機構設立或者變更審批時予以核定。公證機構對經核定的名稱享有專用權。(完)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