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出臺辦法 明確禁止公證機構“六行為”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6日 22:1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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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6日電(記者李薇薇)司法部日前頒布了《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公證機構出現以下“六項行為”:
──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洩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法律、法規和司法部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按照這個辦法,公證機構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核定的執業區域內受理公證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業務、公證檔案、財務、資産等管理制度,對公證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建立執業過錯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公證收費標準。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公證執業責任保險。
辦法還規定,公證機構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的規定,定期填報公證業務情況統計表,每年2月1日前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提交本公證機構的年度工作報告。真實、全面地反映本公證機構上一年度開展公證業務、公證質量監控、公證員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公證收費、財務管理、內部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情況。(完)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