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任免審計負責人應徵求意見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5日 18:21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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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陳菲)原來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審計機關同意。根據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這一規定被修改為: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在25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就草案審議結果作了報告。
蔣黔貴説,草案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國有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和以政府投資或者國有企業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與前款所列的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設計、施工、勘察、監理、採購等單位取得的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合法情況,進行審計或者調查。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提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實施審計監督,已經包括了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宜再將國有企業的投資項目單獨作為審計對象。現行審計法關於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進行調查的規定,已經包括了向與被審計的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設計、施工、勘察、監理、採購等單位進行調查,不必重復規定;同時,由於這些單位有外資的、私營的、合夥的,不宜將這些單位納入審計監督範圍。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研究,將有關條款修改為: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完)
責編:楊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