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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審計報告發現問題應有回音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25日 17:12 來源: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田雨)現行審計法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保留了這一規定。草案首次審議後,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審議意見,草案新增規定,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這就意味著,各級人大常委會今後對審計工作報告發現的問題將不會“一聽了之”,而是要求有“回音”。審計法修正案草案已經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首次審議。在25日開始舉行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蔣黔貴就草案審議結果作了報告。

  蔣黔貴説,有些常委會委員和財經委員會提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的審計報告,應當突出重點,主要反映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人大常委會可以對報告作出決議;國務院和地方政府應將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向人大常委會報告。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研究,建議在這一條中增加規定: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蔣黔貴説,修正案草案明確地將“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納入審計範圍。草案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的和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産、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有些常委會委員和地方、部門、企業提出,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包括對其中的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資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審計,有其特殊性,需要由國務院作出具體規定。法律委員會經同財經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審計署研究,建議將對國有資産佔控股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的規定修改為:對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責編: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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