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13日 17:16 來源:
新華網綜合消息: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8號國務院令,公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 違者將撤職開除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規定,與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辦娛樂場所,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條例還規定了,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四種情形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在娛樂場所從業
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姦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管理條例:禁止娛樂場所內娛樂活動含有九類內容
條例稱,國家倡導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禁止娛樂場所內的娛樂活動含有下列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或者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傷害民族感情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違反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宣揚淫穢、賭博、暴力以及與毒品有關的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教唆犯罪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管理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條例明確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條例還規定了,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國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外國人就業許可證。
此外,娛樂場所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並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從業人員名簿應當包括從業人員的真實姓名、居民身份證複印件、外國人就業許可證複印件等內容。
娛樂場所應當建立營業日誌,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營業日誌不得刪改,並應當留存60日備查。
條例還規定了,娛樂場所應當與保安服務企業簽訂保安服務合同,配備專業保安人員;不得聘用其他人員從事保安工作。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誌並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範,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産權利。
娛樂場所淩晨2時至上午8時不得營業 禁止"宰客"
條例規定,每日淩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還規定了,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條例還明確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挂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標誌應當註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此外,娛樂場所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娛樂場所內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公安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報告。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