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2月08日 13:19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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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 |
新京報消息: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詳解2006年“環保風暴”,透露即將頒布首個環評公眾參與辦法。
對話動機
新一輪的“環保風暴”在新年伊始颳起,10個投資約290億元的違法建設項目被查處,11家環境布設在江河水邊的問題嚴重企業被掛牌督辦。和去年的風暴不同的是,今年刮向的是化工石化行業。就這場新的風暴颳起之際,本報記者專訪了再次位於風暴中心的新聞人物───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潘岳。
對話人物
潘岳:中國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2005年以來,潘岳代表環保總局掀起“環保風暴”,叫停了沒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30家特大項目,總值140億美元,包括火電站和水電站;公開責備了46家沒有安裝脫硫設備的火電廠,一時間被人稱為“潘旋風”。在去年6月18日的北京財富論壇上,他警告説,如果保持目前的污染水平,到2020年,中國的GDP翻兩番時,污染總量也會翻兩番。
去年“環保風暴”的延續和提升
新京報:去年環保總局查處了30家違反環評法的建設項目,輿論稱為“環保風暴”。這次的查處行動,是否是“環保風暴”的延續?
潘岳:去年我們根據《環評法》,對程序違法的30個大型建設項目予以查處。這次行動依然是以《環評法》為法律依據。不同之處在於,第一次目的是打擊程序違法,這一次目的是推行規劃環評。上次主要是為了建立一個有效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這次行動的著眼點在於清理環境敏感區域,主要是江河水域的佈局性、結構性環境風險,並且建立高風險行業的規劃環評制度,從根本上遏制環境事故頻發。從這個意義上來説,這次行動不僅是上次行動的延續,更是上次行動的提升。
新京報:兩者的影響相比怎樣?
潘岳:實踐證明,去年的行動以後,企業的守法意識極大增強,建設項目的環評執行率明顯提高,社會各界也對環評工作的意義有了充分的認識。我認為上次行動是成功的。這次行動才剛開始,真正的影響還是由大家來評價吧。
新京報:和去年的環保風暴一樣,今年的行動也選擇在年初,對於這個時間是否有一定考慮?
潘岳:兩次行動定在差不多相同的時間段是一個巧合。上次行動選擇在2005年年初,主要是我在2004年底才接手環評這方面的工作。
經過一段時間的調查研究,發現建設項目存在較為嚴重的環評違法問題,所以集中查處了30個項目。這次的行動選擇在2006年初進行,主要是因為從2005年11月份松花江污染事件之後,全國各地接連發生重大環境事件,出事企業多屬於布設于江河水域的石化化工企業。
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指示與總局黨組的要求,我們進行了兩個月的全國環境大檢查,初步認定需要對全國化工石化行業的佈局作一番徹底清查,以遏制環境安全事件多發的勢頭。在時間上的安排上,並沒有刻意追求。
近四成受查企業處環境敏感區
新京報:去年的環保風暴查處的對象大多是電力行業,而今年的重點則是石化行業,這是基於什麼考慮?
潘岳:這主要是因為兩次行動的目的不一樣。剛才説過了,去年是因為發現建設項目存在較為嚴重的環評違法問題,特別是電力行業,所以主要查處的是電力企業。這次行動是為了遏制環境安全事件多發的勢頭。化工石化行業環境污染相對較重,大部分佈設在沿江、沿海,甚至布設在人口密集區和飲用水源保護區,一旦發生事故危害極大,所以重點就放在了化工石化上。
新京報:松花江污染等環境突發事件,反映出我國産業佈局不合理、産業結構不平衡的整體問題。這些不合理的問題具體體現在哪些方面?
潘岳:這些問題中最突出的是選址問題。去年12月,我們在全國環境安全大檢查中發現,一些工業園區和化工企業沿江河湖海建設,存在較大的環境安全風險;一些企業建在城市飲用水源上遊,或緊鄰居民區,對群眾生産生活安全構成威脅。在受查的78家企業中,有29家(佔37%)處於環境敏感區域,其中9家位於飲用水源上遊,20家處於市區或緊鄰居民區。重慶一家企業硫酸罐區緊鄰交通要道,硝酸罐區與居民區距離僅10米左右;廣州一家化工企業墻外四週幾百米範圍內有居民上萬人。這些企業一旦發生重特大環境安全事故,後果不堪設想。
綜合決策必須考慮環保問題
新京報:什麼原因造成了這些不合理佈局?舊的經濟體制?
潘岳:對。可惜的是,我國在過去制定重大經濟政策時,很少考慮可能産生的環境後果,以至於在執行的過程中,引發了大面積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至今遺患無窮。例如:現有的大都市在規劃時,沒有充分考慮環線路網帶給城市交通、市民居住、環境安全的負面影響,如今已使大都市交通長期擁堵不堪,城市佈局像“攤大餅”一樣無限擴張,加劇了城區內空氣污染和熱島效應。總之,我們制定當年大大小小的規劃和政策,由於沒有充分考慮到環境資源的可持續發展,致使我國的經濟仍是拼資源、拼環境的粗放型增長。
新京報:但在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佈局性的環境隱患和結構性的環境風險,將成為我國環境安全的頭號威脅。作為環保部門,怎樣來預防和控制?
潘岳:預防這些環境風險的最佳手段就是大力推廣規劃環評。規劃環評又稱戰略環評,是指對政策、法規、規劃、計劃中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進行深入的分析預測和科學評價,從一開始就採取預防措施,控制環境污染。
要解決中國的資源環境問題,小修小補是不頂用的,一定要從決策入手。去年12月,國務院頒布的《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要求:“各地區要根據資源稟賦、環境容量、生態狀況、人口數量以及國家發展規劃和産業政策,明確不同區域的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將區域經濟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機結合起來。”可見,産業和區域的發展都必須認真考慮環境安全因素,都必須將環保考慮到綜合決策中來。從目前我國各項環境制度來看,規劃環評是環保介入綜合決策最直接、最可靠的形式。
排查結果將全部向社會公開
新京報:在公眾印象中,以往我國主要是對大江大河的綜合治理。而目前開始的整頓,則是由工業佈局入手。
這是否意味著治理水污染的方式有了改變?
潘岳:在《國務院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中,水污染問題位列“切實解決突出的環境問題”之首。説到底,水污染是由於江河水域周邊的農業、工業、城市的超量排污造成的。如果不能夠從源頭控制,就會永遠陷入防不勝防、治不勝治的惡性循環。水污染綜合治理是我們一貫堅持的原則,規劃環評只是手段之一,而並非另起爐灶。這次我們選擇從工業佈局整頓入手,是希望能夠再把“源頭治理”的分量加重一些。
新京報:我們注意到,在這次曝光的項目中,很多位於人口集中的居住區域或飲用水源附近。但一些較小的河流附近也存在著威脅群眾健康的企業,這些地區是否也要納入整治的範圍?
潘岳:這次排查是全國性的,我們已要求各級環保部門都要對轄區內的企業進行環境風險排查,對可能威脅群眾健康的企業盡可能做到一個不漏。在行動過程中,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維護公眾的知情權。這次排查行動的所有信息和後續處理結果,將全部會向社會公佈,方便媒體和公眾監督。
新京報:公眾對涉及自身安全的環境威脅的處理,將享受哪些權利?
潘岳:公眾是環境最大的利益主體,對涉及自身安全的環境事務擁有憲法保護的參與權利。政府有義務去保障這項權利。可惜的是,中國的環境法律雖然規定了公眾參與的原則,但卻沒有對參與的範圍、方式、程序等做出具體規定,使得公眾參與在操作層面上難於實行。
去年,環保總局對圓明園防滲事件進行了首個全程公開的聽證會,就是想實驗一下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陽光行政。事實證明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環保總局將把圓明園經驗制度化,于近日頒布環評領域的第一個公眾參與辦法,對公眾參與重大環境事務的方式、範圍、程序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具體內容大家馬上就會看到。
“立即叫停”和“限期整改”
新京報:在去年的環保風暴中,30個建設項目的處理是“立即叫停”,而此次則是“限期整改”,為什麼有這種改變?
潘岳:這兩次行動採取了不同的執法方式,主要是針對建設項目不同階段違法行為的執法依據不同。
去年的“立即叫停”是針對未經環評審批就開工的新建項目。根據《環評法》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今年查處的項目是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沒有執行環保設施和環保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三同時”制度,也沒有按規定履行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根據《環評法》相關規定,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試生産,投入試生産超過3個月仍未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的,可責令停止試生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制定規定解決罰款易罰人難問題
新京報:此次查處項目很多都是當地的重點項目,在查處的過程中,可能會遭遇到一定的阻力。這方面環保總局是否考慮到?
潘岳:這次一系列的集中查處行動,是為加強環境風險防範進行的,主要針對化工石化及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高污染、高風險的企業。
嚴格依法行政是時代賦予的艱巨任務,勢必面臨這樣那樣的壓力和困難。但我相信,只要反映民意、維護民利,真正從大局出發,公開、公平、公正地執法,就一定會得到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新京報:環保總局會採取哪些措施,以保障查處行動可以收到好的效果?
潘岳:我們將雙管齊下:一是嚴格查處。對於沒有按照期限整改到位的,我們將依據國務院《決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對其下達停産整治決定等處罰。同時我們還將聯合監察部,依據即將出臺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二是將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上級機關報告,並向全社會公開。
新京報:但在環保執法中,可能經常會出現罰款易,罰人難的現象。怎麼解決?
潘岳:國家環保總局、監察部兩部委即將出臺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明確規定,對拒不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以及人民政府關於環境保護的決定、命令的,以及對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事業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責令取締、關閉、停産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對於這一“規定”的詮釋,還會有專門的新聞發佈會,在此我就不多説了。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