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1月19日 08:17 來源:
人民日報消息:1月18日,深圳市政法委、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局等單位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對以涉嫌經濟犯罪追究惡意欠薪者刑事責任的做法進行説明。
12日,深圳警方對該市瑪闌特公司法人代表何怒江等8人實施刑事拘留。警方説,何怒江等採取多種欺騙手段,惡意拖欠1200多名工人的工資共計700余萬元。當日,惡意欠薪逃匿的建築工程包工頭王敦富被警方從四川帶回深圳。
惡意欠薪事件頻發
去年,深圳因欠薪問題引發多次集體上訪;仲裁、民事訴訟等手段討薪乏力
2005年10月12日,深圳“金港盛世華庭”工程項目部與個體包工頭王敦富簽訂工程施工協議,並付給王敦富工程款、工人工資等近20萬元。12月,王敦富突然攜款逃匿,導致多名勞務工集體上訪,“金港盛世華庭”只得再次給討薪的勞務工們發放工資。
深圳勞動保障部門的人士説,逃薪的絕不止一個王敦富。1月4日,國諾實業(深圳)公司的法人代表突然“人間蒸發”,298名員工領工資的希望頓時化為泡影。年關將近,買好車票、準備回家過年的員工們懵了。
還有一個長期拖欠員工工資的時裝廠老闆則玩起了“調虎離山”計:把員工“請”到酒樓吃飯,員工們以為可以領回工資,誰知老闆趁機將工廠全部搬空,然後抽身逃匿……
長期領不到工資的員工,或自認倒楣,或採用“非常手段”討薪。去年,深圳因欠薪等引發集體上訪事件有275批、8443人次,佔該市集體上訪總次數的1/3。
面對無奈的討薪員工,深圳有關部門曾通過仲裁、民事訴訟等手段,幫助員工追討欠薪。據深圳市勞動保障部門統計,該市去年就處罰了欠薪企業1326家,為員工追討欠薪共計2.9億元。但仲裁、民事訴訟等追討手段往往顯得“手軟”,甚至沒有任何結果:即便責令欠薪者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欠薪者拒不執行,便無計可施;通過仲裁、訴訟,討薪者往往在時間、精力、財力上都難以承受;許多討薪者即便打贏了官司,卻因企業關閉、欠薪者逃匿而無法執行。
“欠薪有罪”起到震懾作用
一些欠薪企業開始籌款發放工資,全市欠薪投訴明顯下降
深圳對惡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責任的效果“立竿見影”:11日,該市福田區3家欠薪企業連夜籌資100多萬元為員工補發工資;寶安區一家企業的老闆主動借款1000萬元發放欠薪。截至18日晚,該企業就有3000多名員工領到了共計656萬元欠薪。
據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供的數據,該市近日的勞動保障信訪量、欠薪投訴比以往明顯降低。國諾公司一位多次討薪的勞務工説,有了可靠的保障,自己再不會為討薪做出過激的傻事。
深圳市政法委副書記翟忠泰向記者表示,深圳將建立解決欠薪問題的長效機制和公安、勞動、工商等部門聯手的預防機制。
欠薪者是否該負刑事責任
我國目前尚無“惡意欠薪罪”;此舉被認為是探索以法律途徑解決惡意欠薪的突破
有法律專家認為,單純的欠薪行為屬於道德錯誤,國外叫做“背信”行為,只能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在我國目前欠薪問題較普遍的情況下,政府應該調整角色定位,對欠薪的企業和個人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通過罰款、登出企業登記、取消企業法人資格等手段來解決。而刑罰手段在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應該慎用。針對具體個案,應考察欠薪以外的情節是否符合侵佔罪或詐騙罪構成要件,只有符合這些要件的,才能追究欠薪者的刑事責任。
針對質疑,深圳市公安局副局長李洪朗解釋説,何怒江等犯罪嫌疑人採用頻繁更換廠名、開具空頭支票等欺騙手段,轉移資産、關廠逃匿。他認為,儘管我國目前尚無“惡意欠薪罪”,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為手段騙取員工的工資,依據我國《刑法》,已經構成詐騙罪”。
去年11月,深圳市曾建議全國人大在修改《刑法》時增加“欠薪逃匿罪”,追究惡意欠薪者的刑事責任。
資料表明,韓國規定,惡意欠薪可判處3年以下監禁或2000萬韓元以下罰款;香港雇傭條例規定,僱主遲于工資期屆滿7天不支付僱員工資即屬犯罪,處罰款20萬元港幣及監禁一年。
深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管林根説,從勞務糾紛到刑事犯罪、從單純行政手段到與司法手段結合、從民事訴訟到追究刑事責任,表明深圳加大了討薪的執法力度,並在探索以法律途徑解決惡意欠薪問題的突破。
深圳大學法學院教授曾月英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惡意欠薪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依據我國《刑法》,“以涉嫌經濟犯罪定性恰當”。她認為,深圳警方在現有法律中尋求依據、打擊惡意欠薪的做法值得肯定,深圳的“先行先試”也能為相關法律的修改積累經驗。
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法制司助理巡視員馬紅兵則認為,深圳對惡意欠薪追究刑事責任的實踐可作為立法依據,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胡謀)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