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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違憲審查程序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20日 07:12 來源:

  新京報消息:


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法規提請審查程序。

同憲法或法律相抵觸的法規糾正三步驟。

  公民個人提出審查建議由人大法工委負責接收;兩高司法解釋納入審查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16日上午完成了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經濟特區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簡稱《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的修訂,並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以進一步建立健全法規和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制度,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鋻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在法制工作委員會增設了法規備案審查機構,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常委會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的,常委會辦公廳有關部門接收登記後,報秘書長批轉有關專門委員會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進行審查。上述機關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的,由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接收、登記,並進行研究;必要時,報秘書長批准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還規定,專門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主動進行審查,會同法制工作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備案的法規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需要主動進行審查的,可以提出書面建議,報秘書長同意後,送有關專門委員會進行審查。

  關於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法規的糾正,修訂後的《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了三個步驟:一是與制定機關進行溝通協商;二是通過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糾正;三是經過上述工作,制定機關仍不糾正的,通過常委會審議決定,撤銷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法規。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十次委員長會議還通過了《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釋,應當自公佈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國務院等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認為司法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均可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或審查建議。

  此外,《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還就有關司法解釋的報送和接收、審查工作的分工負責、被動審查和主動審查、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司法解釋的糾正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

  ■專家解讀

  違憲審查機制邁出重要一步

  專家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審查報告定期公佈制度

  “這是我國建立違憲審查機制的重要一步,將推動我國的憲政和法治向前發展。”昨晚,就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法規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和通過《司法解釋備案審查工作程序》,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予以充分肯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焦洪昌也表示,程序的出臺為違法違憲審查奠定了制度基礎。

  姜明安認為,去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法工委下成立法規審查備案室,作為專門機構處理違憲審查和違法審查,屬於我國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第一步,而現在完善工作程序是在建立違憲審查制度上邁出了第二個關鍵步驟。

  焦洪昌説,新的程序出臺後擴大了審查對象,將經濟特區法規納入審查範圍,並對司法解釋制定了專門的備案審查程序。一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司法解釋,實際上行使法律解釋權,將司法解釋納入審查有利於維護法律統一。他説,由於國務院等五種提出主體比較重要,所以由常委會辦公廳接收;而普通公民的提出量大,為此增加了法工委接收這一過濾程序。

  在肯定工作程序的同時,姜明安也提出了幾點完善建議。他希望全國人大常委會能形成反饋機制。在公民和其他組織提出建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法規審查備案室是否受理,是否啟動審查,應當及時反饋給建議人。

  姜明安希望能儘快走出建立違憲審查制度的第三步,即真正啟動違憲和違法審查,向社會定期公佈審查結果。他提出,每年在全國兩會期間,由委員長在工作報告中向全國人大代表和全國民眾彙報上一年度的審查結果。一共受理了多少建議和要求,最後是怎麼處理的,存在立法衝突的立法機關自行糾正了多少,撤銷了多少法規,分別佔多大比例等等。

  此外,姜明安認為可以設立憲法委員會,作為專門工作委員會負責審查除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一切法律法規,這樣就把違憲和違法審查的範圍從現在的行政法規以下的法律擴大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新聞背景

  國內立法審查有待改善

  隨著我國立法進程的加快,立法數量的增多,立法衝突已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在我國,立法衝突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下位法與上位法之間的衝突,另一類是同位法之間的衝突。

  舉例來説,今年6月24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新修訂的《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因該條例“強制婚檢”的規定與《母嬰保健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相衝突,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爭議。這種衝突就屬於下位法與上位法間的衝突。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佈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發佈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可見,這兩部法律在連帶責任、承擔責任主體、承擔民事責任範圍三個方面的規定上存在衝突。此種衝突屬於同位法衝突。

  此外還有《民法通則》和《國家賠償法》在人身損害賠償範圍和賠償項目方面有衝突;《民事訴訟法》與《律師法》在公民能否有償代理方面存在衝突;《農業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關於土地徵用補償規定有衝突等。(記者 廖衛華 賴顥寧)

責編:王麗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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