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2月05日 13:37 來源:
衛生部網站消息:
為確保血液安全,規範血站執業行為,促進血站的建設與發展,衛生部近日發佈第44號部長令──《血站管理辦法》,並決定自2006年3 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頒布的《血站管理辦法》(暫行)同時廢止。辦法包括總則、一般血站管理、特殊血站管理、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67條。
該辦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辦法將血站分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庫。血液中心應當設置在直轄市、省會市、自治區首府市;中心血站應當設置在設區的市;中心血庫應當設置在中心血站服務覆蓋不到的縣級綜合醫院內。為保證轄區內臨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設置儲血點儲存血液。儲血點應當具備必要的儲存條件,並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准。特殊血站包括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衛生部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國家不批准設置以營利為目的的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等特殊血站。辦法提出,同一行政區域內不得重復設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與單採血漿站不得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置。
據介紹,辦法提出血站由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可通過規劃及時調整採供血機構的佈局,達到節約資源、確保血液質量的目的。辦法增加了對血站的登出和吊銷條款,增強了對血站的規範化執業管理,明確了血液的儲存與配送要求,加強了執法監督和處罰的力度。辦法完善了執業審核制度建設,執業審核建立在《血站基本標準》、人員培訓、《血站質量管理規範》、《血站實驗室質量管理規範》等全面考評的基礎上,相關的配套文件充分吸納了國內外輸血服務機構GMP和ISO9000質量認證體系方面的成熟做法。考慮到我國幅員遼闊,屬地化管理更有利於實施有效監督,辦法將血站的執業許可全部交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
責編:王麗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