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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等行為將受到嚴懲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1月20日 19:29 來源:
    專題:共同關注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華社北京11月20日電(記者姚潤豐、林艷興)國務院公佈的《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瞞報謊報遲報重大動物疫情等六類行為作出明確規定,並公佈了這些行為將承擔的法律責任。這六類行為是:

  ──不履行疫情報告職責,瞞報、謊報、遲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遲報,阻礙他人報告重大動物疫情的;

  ──在重大動物疫情報告期間,不採取臨時隔離控制措施,導致動物疫情擴散的;

  ──不及時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不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應急處理建議,或者不按照規定對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採取預防、控制、撲滅措施的;

  ──不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應急指揮系統、應急預案和對疫區的封鎖建議的;

  ──對動物撲殺、銷毀不進行技術指導或者指導不力,或者不組織實施檢驗檢疫、消毒、無害化處理和緊急免疫接種的;

  ──其他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導致動物疫病傳播、流行,或者對養殖業生産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

  條例明確規定,獸醫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有上述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立即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完)

責編: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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