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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一科級幹部貪污挪用公款700萬元被判死刑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10月06日 18:53 來源:

  新華社貴陽10月6日電(記者何雲江)貴州一科級幹部利用職務之便貪污挪用公款近700萬元,大部分贓款被用於揮霍(本社9月4日曾報道)。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級法院日前宣判,一審以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貴州省原興仁縣城東新區管委會主任、被告人金武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20萬元。

  被告人金武能曾任貴州省興仁縣鄉鎮企業局和煤炭管理局局長,1997年9月至2002年8月間同時兼任縣煤炭開發總公司經理。2003年4月,調任縣城東新區管委會主任。據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武能在擔任上述職務期間,先後共貪污公款達259萬餘元,挪用公款達460萬餘元。

  法院審理查明,1999年2月至2000年3月,金武能擅自將興仁縣煤炭局收取各站的規費等資金共計176萬餘元,採取不入單位賬戶的方式,用於為單位職工辦理個人保險。其中在興仁縣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民幣79.8萬餘元;在黔西南州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人民幣80萬餘元。此後幾年間,金武能利用職務之便,私自以各種理由從保險公司退回保費共計159萬餘元,予以侵吞。早在1998年8月,金武能還在一樁企業並購中,編造謊言虛構了縣煤炭開發總公司向自己個人借款100萬元的事實,此後便陸續讓單位“償還”了這筆“債務”。

  2002年6月,金武能為了給兒子註冊成立“興仁縣興宇煤炭有限責任公司”,利用職務之便叫他人以個人名譽向興仁縣煤炭局和煤炭開發總公司借款,共挪用人民幣390萬元作為註冊資金,同年6月底才將此款歸還。1998年5月至9月,金武能先後兩次將縣煤炭局60 萬元公款挪用給一傢俬營企業使用。直到2003年5月,這些款才歸還。2000年3月,被告人金武能利用職務之便,叫其子以購買礦山設備為由,從興仁縣煤炭開發總公司挪用公款10萬元歸個人使用,至今未歸還。

  另據查明,黔西南州檢察機關依法追繳了被告人金武能利用贓款購買的沃爾沃轎車一輛,房屋一棟,共計價值215萬餘元;查獲其銀行存款20萬餘元,總計已追繳贓款235萬餘元。尚有30余萬元贓款至今未歸還。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金武能表示對判決不服,要向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責編:劉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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